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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全国征询建议

2021-04-20 14:41

依据现行标准在我国公积金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公司务必依照要求为员工存缴个人公积金。另外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健全在我国公积金规章制度,进一步确保公积金员工合法权利,住宅住建部拟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决议。

现将住宅住建部汇报国务院办公厅的送审稿以及表明全篇发布,征询各界人士建议。热烈欢迎各界人士和众多群众积极主动积极明确提出改动意见与建议,并于2015年12月19日前根据电子邮箱等三种方法意见反馈至有关部门。电子器件邮件地址为zfgjj@chinalaw.gov.cn;寄信详细地址为北京2067邮箱,并请在信封袋上标明“公积金管理办法征询建议”字眼;或是登录我国政府法纪信息平台网根据首页左边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明确提出建议。下边我们一起看一下公积金规章送审稿有关闪光点。

闪光点一:确立了个人公积金申请办理获取步骤

员工理应持要求的原材料向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获取公积金,办理手续齐备的,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场做出准许获取或是禁止获取的决策。需审查信息内容的,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3日内做出准许获取或是禁止获取的决策,并通告申请者。准许获取的,公积金管理处应通告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及时申请办理付款办理手续。

闪光点二:标准存缴现行政策

一是确立企业以及员工理应存缴公积金,并要求无雇佣工人的个体户、非日制从业者及其别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能够存缴公积金。二是对个人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推行“高度限制保低”。个人缴费基数依照员工自己上一本年度月平均工资明确,不可小于员工工作中地设区大城市上一本年度企业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的60%,不可高过员工工作中地设区大城市上一本年度企业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的3倍。企业和员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限制不可高过12%,低限不可小于5%)。

闪光点三:放开获取标准

一是确立选购、修建、维修、室内装修自住住宅,没房员工付款自住住房租金,员工付款自住住宅物业管理费,均能够获取公积金。二是要求选购、修建、维修、室内装修自住住宅、还款购房贷款等额本息贷款、没房员工付款自住住房租金、员工付款自住住宅物业管理费的,可另外获取另一半的公积金。

【有关连接】:公积金管理办法(修定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目地】 为了更好地完善城区住宅规章制度,提升对公积金的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公积金使用者的合法权利,适用存缴员工处理住房难,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应用领域】 本规章适用我国地区公积金的存缴、获取、应用、管理方法和监管。
本规章所称公积金,就是指企业和员工存缴的具备保障性住房和互帮互助性的住房资产。
前述所称企业,就是指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民办非企业企业、社团组织等机构;所称员工,就是指与企业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无雇佣工人的个体户、非日制从业者及其别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存缴范畴】 企业以及员工理应依照本规章要求存缴公积金。
无雇佣工人的个体户、非日制从业者及其别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能够由本人存缴公积金,并具有获取、借款等利益。

第四条【资产所有权及运行】 员工本人存缴的公积金和员工所属单位为员工存缴的公积金,归属于员工个人财产,按照本规章要求授权委托公积金管理处管理方法运行。

第五条【基本准则】 公积金的管理方法推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决策、公积金管理处运行、金融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储存、单位监管的标准。

第六条【获取应用】 公积金理应按照本规章要求获取应用,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转借。

第七条【存贷年利率】 公积金的存、贷年利率随贷款基准利率调节,实际年利率水准由中央人民银行明确提出,征询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的建议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

第八条【现行政策制订及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会与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中央人民银行拟订公积金现行政策,并对政策法规、现行政策实行状况开展监管。
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会与平级行政机关及其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承担拟订主管机关内公积金现行政策,并对政策法规、现行政策实行状况开展监管。

第二章 组织以及岗位职责

第九条【管委设定】 市辖区和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市及其别的设区的市(地、州、盟),理应开设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为公积金管理方法的决定组织。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员理应包含市人民政府责任人,住房城乡基本建设、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责任人,存缴职工监事,存缴企业意味着和相关权威专家。在其中存缴职工监事不可小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员理应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工作能力,按时征求存缴员工建议,进一步维护保养存缴员工的合法权利。
存缴员工、存缴企业和相关权威专家意味着根据推举造成,理应具备普遍的象征性。

第十条【管委岗位职责】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执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制订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
(二)明确公积金的最大贷款额和获取信用额度;
(三)审核公积金核算、应用方案;
(四)决议公积金升值利润分配计划方案;
(五)审核公积金核算、应用方案实行状况的汇报;
(六)决议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办理;
(七)决议公积金年报;
(八)必须管理决策的别的事宜。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理应创建标准的会议制度及会议制度,坚持不懈依规、民主化、独立管理决策。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干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处设定】 市辖区和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市及其别的设区的市(地、州、盟)理应开设公积金管理处,统一承担运行主管机关内的公积金。公积金管理处能够依据必须在县(市)开设子公司。别的企业一律不可开设公积金管理处或是子公司。
公积金管理处两者之间子公司理应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开展统一结转。
公积金管理处是直属机关大城市市人民政府的具备公益性特性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处岗位职责】 公积金管理处执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定编、实行公积金的核算、应用方案;
(二)承担记述员工公积金的存缴、获取、应用等状况;
(三)承担公积金的结转;
(四)审核公积金的获取、应用;
(五)承担公积金的升值和偿还;
(六)定编公积金核算、应用方案实行状况的汇报;
(七)定编、发布公积金年报;
(八)制订升值利润分配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筹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别的事宜。

第十三条【明确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综合性考虑到年利率水准、服务水平、营业网点遍布、风险管控工作能力等要素,根据评标方法明确受授权委托银行业(下称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由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依照委托协议承诺,申请办理公积金借款、清算等信贷业务和住宅个人公积金的开设、存缴、偿还等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省部级综合】 有标准的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能够推行省部级统筹管理。
推行省部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理应开设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管理处,统一管理方法主管机关内的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开设子公司,依据必须在县(市)开设工作部门。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账号管理1】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在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开设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
企业理应到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备案,经公积金管理处审批后,到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为本企业员工申请办理住宅个人公积金开设办理手续。每一个员工只有有一个住宅个人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创建员工公积金明细分类账,记述员工本人公积金的存缴、获取等状况。

第十六条【账号管理2】 新开设的企业理应自开设生效日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备案,并自备案生效日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处的审批文档,到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为本企业员工申请办理住宅个人公积金开设办理手续。
企业合拼、公司分立、撤消、散伙或是倒闭的,理应自产生上述所说情况生效日30日内由原企业或是结算机构到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工商变更或是销户备案,并自办理工商变更或是销户备案生效日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处的审批文档,到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为本企业员工申请办理住宅个人公积金迁移或是保存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账号管理3】 企业招收员工的,理应自劳动力生效日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存缴备案,并持公积金管理处的审批文档,到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的开设或是迁移办理手续。
企业与员工消除、停止劳务关系的,企业理应自劳务关系消除、停止生效日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工商变更,并持公积金管理处的审批文档,到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迁移或是保存办理手续。
以劳动派遣方式劳动力的,劳动派遣企业与接受以劳动派遣方式劳动力的企业,理应在劳动派遣协议书中承诺被外派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义务;未承诺的,由劳动派遣企业担负住宅公积金缴存义务。

第十八条【存缴额测算】 员工本人存缴的公积金的月存缴额为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乘于员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为员工存缴的公积金的月存缴额为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乘于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个人缴费基数】 公积金的个人缴费基数,依照员工自己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明确,且不可小于员工工作中地设区大城市上一本年度企业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的60%,不可高过员工工作中地设区大城市上一本年度企业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的3倍。
新参与工作中员工和新加入员工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依照员工自己当月薪水明确。
工资组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 员工和企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可小于5%,不可高过12%。

第二十一条【存缴方法】 员工本人存缴的公积金,由所属单位每月从其薪水中代收代缴。
企业理应于每月派发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存缴的和为员工代交社保的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由公积金管理处记入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存缴规定】 企业理应准时、全额存缴公积金,不可贷款逾期存缴、少缴或是多缴。
对存缴公积金确实有艰难的企业,经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是公会探讨根据,并经公积金管理处审批,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准许后,能够临时性减少缴存比例或是缓交;待企业经济收益转好后,恢复过来缴存比例或是补交。

第二十三条【年利率计算利息】 公积金自存进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之日起依照国家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并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缴凭据】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为存缴公积金的员工派发存缴公积金的合理凭据。

第二十五条【资产税前列支】 企业为员工存缴的公积金,依照以下要求税前列支:
(一)行政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工作人员经费预算中税前列支;
(二)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成本费或是花费等中税前列支。

第四章 获取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住宅提取公积金】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获取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
(一)选购、修建、维修、室内装修自住住宅的;
(二)退休、离休的;
(三)彻底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并与企业停止劳务关系的;
(四)出国居住的;
(五)还款购房贷款等额本息贷款的;
(六)没房员工付款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付款自住住宅物业管理费的。
按照前述第(二)、(三)、(四)项要求,获取员工公积金的,理应另外销户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
合乎前述第(一)、(五)、(六)、(七)项要求的,可另外获取另一半的公积金。
员工身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员工的继承者、受受赠人能够获取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无继承者也无受受赠人的,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列入公积金的升值盈利。

第二十七条【获取申请办理】 员工理应持要求的原材料向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获取公积金。办理手续齐备的,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场做出准许获取或是禁止获取的决策。需审查信息内容的,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许获取或是禁止获取的决策,并通告申请者。准许获取的,公积金管理处应通告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及时申请办理付款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借款】 持续存缴公积金做到要求限期的员工,在选购、修建、拆建、维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公积金借款。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许借款或是禁止借款的决策,并通告申请者;准许借款的,通告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手续。
公积金借款的风险性,由公积金管理处担负。

第二十九条【担保】 存缴员工申请办理公积金借款,理应出示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资产资本增值】 公积金管理处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准许,能够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发行公积金本人购房贷款适用证劵,或根据贴息贷款等方法开展股权融资,资金成本从公积金升值盈利中税前列支。
公积金管理处在确保住宅提取公积金和借款的前提条件下,能够将公积金用以购买国债、大额存款;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准许,能够将公积金用以选购地区债券、税收优惠政策金融债、公积金本人购房贷款适用证劵等高线信誉等级固收产品。
公积金管理处不可向别人出示贷款担保。

第三十一条【升值盈利】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将公积金的升值盈利存进在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设立的公积金升值盈利专用存款账户,获取公积金管理处的经费预算后,所有用以创建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可转借。

第三十二条【期间费用】 公积金管理处的经费预算,由公积金管理处依照要求的规范定编全年度预算支出总金额,报区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准许后,从公积金升值盈利中获取并上缴区级财政局,由区级财政局拨款。
公积金管理处的经费预算规范,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会与平级行政机关依照稍高于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预算规范制订。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和管控】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会与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中央人民银行创建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准入条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
省部级之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理应提升对公积金核算、获取、应用和管理方法等状况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断完善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系统全国各地公积金管理方法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监督】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制,加强內部管束和监管,标准业务流程管理和规避风险。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依规公布现行政策要求、办理手续,并每一年发布公积金年报,接纳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 公积金管理处在定编公积金核算、应用方案时,理应征询行政机关的建议。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公积金核算、应用方案和方案实行状况的汇报时,理应有行政机关参与

第三十七条【财政局、管委、人监管】 公积金管理处定编的公积金财务预算、预算,理应经行政机关审批后,递交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并报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备案。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每一年按时向行政机关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报经财务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督】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依规接纳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管理处监管1】 公积金管理处和存缴员工有权利催促企业准时执行以下责任:
(一)公积金的存缴备案或是变动、销户备案;
(二)住宅个人公积金的开设、迁移或是保存;
(三)全额存缴公积金。

第四十条【监督管理对策】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对企业住宅公积金缴存状况执行监督管理,并将查验結果给予发布。公积金管理处执行监督管理时,有权利采用以下对策:
(一)进到企业开展查验;
(二)查看拷贝相关文档和原材料;
(三)规定被查验企业就相关难题做出表明;
(四)聘用会计公司对被查验企业开展财务审计;
(五)根据个人社保、财政局、统计分析、工商局、税收等单位审查企业在职人员员工总数和基数等数据信息。
有关部门和被监督管理的企业、本人理应给予相互配合,不可防碍和阻碍依规开展的监督管理主题活动。

第四十一条【管理处监管2】 公积金管理处理应催促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立即申请办理委托协议承诺的业务流程。
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理应依照委托协议的承诺,按时向公积金管理处出示相关的业务流程材料。

第四十二条【保密性责任】 公积金监管单位、公积金管理处、委托金融机构以及工作员理应依规为用人公司和本人的保密信息,不可以一切方式泄漏。

第四十三条【记录查询】 员工、企业有权利查看自己、本企业公积金的存缴、获取状况,公积金管理处、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不可回绝。
员工、企业对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有质疑的,能够申请办理公积金管理处核查。公积金管理处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之日起5日内给与书面形式回应。
员工有权利告发、举报、控诉侵吞公积金的个人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依据1】 违背本规章的要求,企业不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备案或是不以本企业员工申请办理住宅个人公积金开设办理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处勒令时限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处要缴金额3倍之上5倍下列处罚;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处3000元之上5000元下列处罚。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律依据2】 违背本规章的要求,企业贷款逾期不缴、少缴或是多缴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处勒令时限纠正;贷款逾期仍不纠正的,能够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处未交或是多缴金额3倍之上5倍下列的处罚。
违纪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检举举报的,公积金管理处不会再给与行政许可。

第四十六条【管委法律依据】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背本规章要求的,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会与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或是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会与平级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方法权力勒令时限纠正;对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员中刑事追究的行政单位责任人,由有权利行政机关依规给与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四十七条【管理处法律依据1】 公积金管理处违背本规章要求,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或是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方法权力,勒令时限纠正;对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未依照要求开设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的;
(二)未依照要求审核员工获取、应用公积金的;
(三)未依照要求应用公积金升值盈利的;
(四)授权委托招标会明确的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申请办理公积金信贷业务的;
(五)未创建员工公积金明细分类账的;
(六)未为存缴公积金的员工派发存缴公积金的合理凭据的;
(七)未依照要求开展项目投资、股权融资的;
(八)为别人出示贷款担保的。

第四十八条【泄漏信息内容的法律依据】 违背本规章要求,公积金监管单位、公积金管理处、委托金融机构以及工作员泄漏用人公司和私人信息的,对有义务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给用人公司或本人导致损害的,依规担负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依据】 违背本规章要求,侵吞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或是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方法权力,讨回侵吞的公积金,收走非法所得;对侵吞或是准许侵吞公积金的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和政府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公积金管理处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五十条【企业法律依据3】 违背本规章要求,企业不配合监督管理,或是在接纳监督管理时虚报、谎报基本信息的,由公积金管理处行政强制执行,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下列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骗提贷款诈骗的法律依据】 以出示虚报原材料等蒙骗方式获取公积金或是得到公积金借款的,由公积金管理处勒令退还骗领的公积金或违反规定借款,处骗领额度1倍之上3倍下列的处罚或违反规定贷款额度10%之上30%下列处罚,并撤销存缴员工5年住宅提取公积金及借款资质;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五十二条【管理处法律依据2】 公积金管理处违背财政局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规给与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工作员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工作员在公积金监管工作上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规给与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财务会计和财务核算方法制订】 公积金财务会计和财务核算的方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商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制订。

第五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规章自年 月 日起实施。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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