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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9年工作年限哪去了
2022-04-01 17:35
离职补偿生纠纷案件 副总经理一怒上法院
劳动合同书被公司单位消除后要付款对应的经济补偿,这早已变成一个常识问题的问题。但付款赔偿金的测算规范却不一定每个人都清晰,进而致使一些企业乃至故意乱扣,侵害员工的合法权利。近日,市二中院结案一起因计算工龄引起的经济补偿纠纷案,最后员工取得的赔偿金比公司同意付款的空出11万余元。
孙先生于1994年到北京某基本建设发展趋势企业工作中,2002年被任命为副总,每月税后工资为8166元。2003年2月被调到上级领导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中,原薪资待遇不会改变,彼此未再签订合同。2004年2月,投资管理公司以再次定岗定员为由,通告孙先生自2004年2月1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并觉得孙先生到投资管理公司恰好1年,因而仅付款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孙先生觉得,他的工作年限应该是10年,应付款10个月的经济补偿。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后裁定公司单位付款1个月的经济补偿。孙先生遂向法庭提出诉讼。
东城区法院审判觉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因作业必须、机构决策调节工作中而迁移所在单位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明确经济补偿时,员工在原企业运行时间应测算为现公司的运行时间。因而宣判被告方投资管理公司付款给孙先生总共10个月的经济补偿81166元及其50%的附加经济补偿40583元。市二中院三审保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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