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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把企业会计准则中员工薪酬做为个人所得税记税范畴

2021-05-10 15:55

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员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要求的薪水、薪酬个人所得并不彻底重叠,一般 状况下前面一种的范围超过后面一种的范围。小编觉得,在预估个人所得税薪水、薪酬个人所得时,应当开展合理的连接,不可以简易地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员工薪酬”一部分做为个人所得税记税范畴。

《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要求,员工薪酬就是指企业为得到 员工出示的服务项目而给与各种各样方式的酬劳及其别的有关开支。换句话说,员工薪酬就是指企业在员工在职人员期内和辞职后出示的所有贷币性薪酬和非贷币性福利,包含出示给员工自己的薪酬,及其出示给员工另一半、儿女或别的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薪水、薪酬个人所得,就是指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获得的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劳动者分紅、补贴、补助及其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别的个人所得。

小编觉得,对员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本人获得的福利费、慰问金、福利金免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税收法律常说的福利费,就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是工会经费中付款给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金;常说的福利金,就是指我国民政付款给本人的日常生活艰难补助金。国税发〔1998〕155号文档要求,以下收益不属于免税政策的福利费范畴,理应划入经营者的薪水、薪酬收益计税个人所得税:从超过国家规定的占比或数量记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付款给本人的各种各样补助、补贴;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付款给本企业员工的每个人全给的补助、补贴;企业为本人汽车购买、住宅、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日常生活艰难补贴特性的开支。企业理应依据之上要求,明确付款的员工福利费是不是归属于薪水、薪酬个人所得,并恰当测算应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有关医保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工伤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税务总局〔2006〕10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依照我国或省(区、市)市人民政府要求的交费占比或方法具体缴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本人依照我国或省(区、市)市人民政府要求的交费占比或方法具体缴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容许在本人应缴税收入额中扣减。机关事业单位和本人超出要求的占比和规范缴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出一部分划入本人本期的薪水、薪酬收益,计税个人所得税。本人具体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上养老金、基本上医保金、失业金和公积金时,免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2005〕94号文档要求,企业为员工本人选购盈利性填补社会养老保险等,在申请办理购买保险办理手续时要做为个人所得税的薪水、薪酬个人所得新项目,按税收法律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各样缘故退保险,本人未获得实际工资的,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因而,依据上述要求,企业为员工付款及其员工本人付款的基本上商业保险(不超标准一部分)免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和本人付款的基本上商业保险超标准一部分及其各种各样填补商业保险,理应划入个人所得税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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