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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案例剖析:调休能不能替代加班加点酬劳?
2022-07-22 17:25
没见到企业“通告”,就不可以入岗吗?
网民疑惑:我就是某制造厂正式工。上年因受金融危机危害,我司没活干迫不得已暂停营业,为生活,我和老婆到农村承揽一块水稻田维持生计。直到今年过年与朋友相聚才懂得制造厂早就在去年底就复工生产制造了。我立刻寻找工厂规定工作,可领导干部却这样说:工厂在报纸上发表了通告,规定尽量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工厂签到,贷款逾期未报到者视作自行离职,后果很严重。可我还在农村压根看不见报刊,也不知道有这种通告;再讲,我城内的住宅我来爸爸妈妈住着,家庭住址、手机及其手机都不变,工厂仅一个报刊通告,就能够要我下岗吗?
法律法规解释:你因未见到通告而错过入岗机遇,重要是看加工厂的“通告”能否具备法律认可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有关对重要事项的通告方法要求为6种:立即送到、留置送达、授权委托送到、邮寄送达、转送送到和法院公告,而这6种送达方式中间并不是随意关联。《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范:受送达人失踪,或是前5种规范的方法没法送到的,才可以履行“法院公告”。从你所体现的情形看,你所处的加工厂完全可以、并且理应依规采用立即送到等形式送到。那样在这种前提下,以法院公告替代的作法是没法律认可的,你彻底有支配权入岗工作中。对于此事,你能与制造厂商议,讲清法律法规;如不了,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假如无法得到适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调休能够替代加班加点酬劳吗?
网民疑惑:在在今年的春节长假,工厂规定每个人要加班4天,并服务承诺以在节日期间、假后闲暇时2倍时长调休做为赔偿。即便以平常的2倍时长来调休,很多员工也不太想。但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要求的。
法律法规解释:老总的观点并没有法律规定,是违反规定的。按照《劳动法》第44条一款(三)项要求,公司单位在规定休假日(元旦节、新春佳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分配员工工作中的,结算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酬劳。同时不可以以分配调休做赔偿(休息天则可分配调休且不付款加班费)。对于此事,大家完全可以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工会或同时向商家体现,规定进行更改;如不被接纳,能够向工作行政部门监管部门举报;如还不能处理,可依规根据协商、诉讼或提起诉讼认为利益。
可以用实体替代薪水吗?
网民疑惑:我还在一家食品厂工作。前不久,因工厂食品类销量不理想,导致很多食品类库存积压。为了能妥善处理库存积压食品类,又能处理员工工资,厂家提出了近2个月薪一半发觉金,一半以食品类发送给。虽然发过的食品类并没到期,并且比零售价还划算,可许多员工并不是想要,厂家的作法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法律法规解释:能够毫无疑问地回应,厂家的方法与法律法规有悖。劳社部早就在1994年就曾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做到了清晰的限定。当中第5条要求:“薪水理应以法定货币付款。不得以实体及商业票据取代贷币”付款。由于公司盛衰与每一个员工的权益紧密相接,你们可以向厂家明确提出如下所示提议。一是在员工自行的情况下,能用一部分食品类替代薪水,但做不了明确规定;二是制订特惠的奖赏营销现行政策,激励广大群众参加营销推广;三要在食品质量安全、外观设计外包装层面搞自主创新,由此来开启销售市场,而非以违反规定、损害员工权益方法来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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