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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了未安排工作企业应派发生活费用

2022-07-26 16:08

魏某是寿光市某公司职工。2009年11月,因企业客户订单降低,企业确定放假了,魏某与别的员工一起回家等候开工。在今年的3月,魏某工作后规定企业付款生活费用,彼此造成争吵,魏某诉至本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

案件审理时,企业表明,企业经营困难,员工应予以理解,且魏某放假期间外出工作,规定付款生活费用不合理。

仲裁委觉得,彼此产生劳务关系后,保持最低生活保障是劳动人民的权利之一,都是用人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因为用人公司缘故未分配员工工作中的,应按月派发生活费用。《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要求:“非因员工缘故导致公司停产、停工、停业,公司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停产、停工、停业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里的,企业应当视作员工给予正常的工作并付款该工资支付周期时间的薪水;高于1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的,公司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依照彼此新承诺的规范支付工资,但不能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公司没分配员工工作任务,员工并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中的,理应按照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70%付款员工基本生活费。我国和省另有要求的,根据其要求实行。”

企业无法递交魏某到其他单位工作中的直接证据,应按照规定付款生活费用。经协商,企业允许按每个月434元(620元×70%)的标淮付款魏某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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