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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生病私自假期 企业也没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
2022-07-26 16:08
由来: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创作者: 陶家平
李某是一家针织厂女职工。在今年的3月,她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医院住院保守治疗了一个月,但是因为病况偏重,康复时并未彻底痊愈。在医生建议下,李某又在家里再次疗养了一个月。因为李某住院治疗前只向所属的针织厂申请了一个月病事假,故其所属单位因其持续旷职一个月为由,向李某送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务关系。李某不服气,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核后觉得,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仅有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未执行休假办理手续而不上岗工作系生病未好而致,并不是出自于有意,该个人行为并未做到涉嫌严重违纪应予以解雇的水平,遂依规撤消了其所属单位做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告。
李某因未办续假办理手续而被单位开除,归属于用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要求:“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录用条件的;(二)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假公济私,给公司单位导致重要危害的……”此条第2项尽管要求对违背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此条从而对用人公司以员工违背企业管理制度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作出了限定,即员工违背企业管理制度务必做到“比较严重”水平。
此案中,李某未按照厂家要求执行休假办理手续而不上岗工作的事实是客观现实的,该方式也的确违反了工作纪律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存有过失。但其往往不去上班是由于生病未好而致,并不是出自于有意,能够宽容。李某并未做到涉嫌严重违纪应予以解雇的水平,其所属的企业单方解除和李某的劳务关系,欠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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