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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2022-07-27 15:3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下称年假)规章制度,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及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常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常称“累计工作中”的时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称工作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期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之后,从下月起享有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假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日。
第四条 工作员已享有当年的年假,年之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假。
第五条 依规应享有假期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期的,所属单位理应分配其休年假;因工作需要休假期日数低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属单位理应分配补充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员因担负郊外地质勘察、郊外测绘工程、远洋国际科学考察、北极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每日任务,所属单位不能在年度分配其休年假的,能够跨1个本年度分配。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分配工作员休年假,理应征询工作员本人的建议。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对付款年休假工资酬劳。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依照自己应休年假当初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其中包含工作员正常运转期间的薪资收入。
工作员年休假工资酬劳中,除正常运转期内薪资收入外,其他部分理应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需要经费预算按现行经费方式处理。推行薪水统发的单位,理应列入薪水统发。
第八条 工作员应休年假当初日薪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自己全年度薪资收入除于全年度计薪日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度薪资收入,为自己全年度实发的标准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励金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度薪资收入,为自己全年度实发的标准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总和。在其中,国家规定津贴补贴没有依据住宅、出行等体制改革向工作员立即发放的贷币补助。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已分配年假,工作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有正常运转期间的薪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难休年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自己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够20天。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员自己意向,统筹安排,确保工作员享有年假。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理应提升年假管理方法,严格考勤规章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权力,积极对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年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不分配工作员休年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付款年休假工资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勒令该单位付款年休假工资酬劳外,企业还理应按照年休假工资酬劳的金额向工作员加付赔偿费。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赔偿费的,归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并勒令付款;归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并由平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员本人申请老百姓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员与所属单位因年假产生的争议,按照国家相关公务员投诉控诉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要求解决。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员、驻港澳内派工作人员及其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外派非外交官的年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要求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假,参考《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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