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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给带薪年假来个欢呼声 

2022-07-28 15:45

创作者:上官望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受权新华通讯社全篇发布,普遍征询广大群众建议。依据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的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新快报》昨天报导)。

这部是一个利好的信息,但是它并没有赢来舆论的一片看好之音,反过来,互联网四处充溢的是各种忧虑和质疑的响声。

不言而喻,社会舆论的担忧与怀疑并非是简单“迟到的正义并不是公平正义”的追求,虽然说,早就在1995年,《劳动法》第45条就要求,我国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也许,大家早就已经习惯在准备中慢慢发麻。对于这个“姗姗来迟的幸福快乐”,社会舆论广泛担心的是,这一员工带薪年休假规章制度到底能够在多多方面上得到贯彻落实?这一带薪年休假规章制度会不会再度迈入“赢者通吃”的局面?终究,暂且无论“黑砖窑案”中雇佣童工们的悲惨命运及其血汗工厂中那些苦苦挣扎的身影,单是《劳动法》规定的每星期40钟头的工作时间都很难得到确保,及其即便是在中国社会现状价值排序中处在较高层次的人群,也经常出现本身合理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及其熬夜猝死等实际,用人公司不保障人权、轻视法律法规早已司空见惯了——谁又敢奢求借助国务院法制办的一纸要求来给员工们的休闲权贯彻落实呢?

实际上,每个人心里都非常清楚,支配权并不是是一种恩惠,假如靠政府的由上而下的法律所导出公平与正义显而易见是一种“支配权错觉”,社会舆论的担忧与怀疑只不过是根据现阶段劳动力的劣势情况及其支配权贫苦所引发的焦躁和不安罢了——当公民的公民基本权利都难以获得贯彻落实时,大家的确无法构想,员工们“享有带薪年假”的社会权利可以得到保障。

早就在1948年12月联大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认定,“所有人都是有歇息、消遣的权利,特别是具有有效的工作时间和按时带薪年假的权利”。如今,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确保中国公民休闲娱乐权的一种惯例——不过,这一惯例承重的却是劳资双方近百年抗争博奕的历史。

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具备象征的意义。从字面上去确定职工的带薪年假的权利,至少是可以被看作政府部门在这个方面法律配套设施层面的进步,虽然说支配权迈向纸张依然无法更改劳动力的劣势,但是,同样的道理,在这种情况尝试有一个“毕其功于一役”的结果显而易见并不大实际。

毕竟我们应当见到,如果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这一征求意见真是好似论者常说的是对此前十一黄金周存废讨论的善意回应,那样,我们就可以开朗地认为,不管政府部门是基于哪种动因做出这类善意回应,这终归是民声在博奕中取得的新成果。

著名学者朱学勤老先生曾说:“宁愿十年不大将,不能一日不拱卒。”因而,我觉得,针对类似的政府的善意回应,我们不妨见机行事,乃至适度给他来个欢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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