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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亟待加强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
2022-08-01 16:45
国庆假期刚以往,全国各地醉人的美丽风景与人拥车堵的场面或许还残留在出门游客的脑海中与心里,但对下一个假日出门旅游的期待及旅游景点人山人海的悸怵,大家已再一次纠结着、盘算着。
时下,度假旅游从传统的跟团旅游,到自驾旅游、自驾游,旅游爱好者们一直在寻找一条既可以自由自在地享有旅程岁月,又无须消耗太多时间精力操劳衣食住行的交通出行。
近些年,伴随着越来越多国人的旅游消费方法从“走马看花”踏入“休闲娱乐”后,一种从国外引入称之为“分时度假”方式的旅游商品慢慢进入人们视线,导致了一部分旅游消费者的巨大关心与热情。
所说“分时度假”,即把酒店餐厅或休闲度假村的一间酒店客房或一套公寓的使用权(或使用权)依时间段开展溶解,按3至40年乃至更长的限期,以会员制度的形式一次性出售给多个投资人,投资人得到在该时间段内(一般一周之上)每一年到酒店或休闲度假村酒店住宿的一种度假旅游方法。
但是,这一新兴事物引入前期即在中国出现“水土不服情况”的现象。它要为旅游爱好者提供帮助的前提下,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乃至引起诉讼纠纷。信赖质疑和政策法规空缺,促使该项旅游模式无法踏入持续发展路轨。
实例回望 困惑中消除10年休闲度假利益合同书
近期,苏州市吴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一起“分时度假”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二位苏州市民与旅行社消除“分时度假”利益承购合同书。
2010年11月10日,李某、张某与某旅行社签署《权益承购合同书》,承诺李某、张某承购休闲度假俱乐部队集团旗下酒店餐厅休闲度假利益,基本内容户型、怀孕周数、期限、较多定居总数等,权益的总价格为23800元。在其中,有关合同中约定的酒店住宿权,彼此一致确定:先由李某、张某手机告之旅行社其规定完成酒店住宿权的时间和旅社,由旅行社向其开展预订而且在预订完成后,向其付款住宿费用用。
合同签署后,李某、张某总共付款旅行社合同款23800元。以后,李某、张某并没有具体享受过合同约定的休闲度假酒店住宿利益,李某、张某遂诉讼请求消除彼此中间订立的《权益承购合同书》,旅行社退还两个人已支付的合同款。
“该度假旅游公司授权苏州分公司市场销售休闲度假俱乐部队休闲度假利益资质有且只有4年,而签订的合同则是10年,那时候提供服务的公司在外省,提供担保的企业在海外,对于我们来说旅行社虚假广告,并对彻底失去信任。”李某、张某在民事起诉书中写道。
法庭上,旅行社对于此事编造谎言,彼此签订的《权益承购合同书》实际上为买卖协议并非服务协议,此类合同书在民法刑法分则上未明确要求,应参考买卖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没经合同对方允许,李某、张某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一审法院觉得,从讼争合同规定及此案查清客观事实看来,虽不能评定旅行社存有违约行为,但李某、张某认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够适用。遂裁定:消除李某、张某与旅行社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权益承购合同书》,旅行社退还李某、张某承购款23800元。
旅行社不服气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协议,李某、张某规定终止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彼此签订的《权益承购合同书》自李某、张某一审期内起诉状团本送到旅行社生效日消除。因旅行社并未合同履行主要义务,李某、张某都没有开展旅社酒店住宿,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收取的账款理应退还。遂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分析 订立的承购合同书应该如何判定
记者了解到,上边案例中就如何定义《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即对此案被告方中间法律事实的判定存在较大异议。在其中,合同范本实施者旅行社认为为买卖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把它定性为服务协议,二审人民法院则认定为委托协议。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审判长觉得,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此案涉及合同书应认定为委托协议。
最先,从此案涉及合同内容看来,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在支付合同款后取得的休闲度假利益并不是担保物使用权,在双方的履行合同之中并没有迁移担保物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显著不符买卖协议规定出让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审判长说。
次之,服务项目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帮助,服务协议的一方行为主体多见主要从事服务行业的居民或法人代表,且服务协议具备人身安全特性,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责任方亲身合同履行,而不得委托他人执行。
审判长觉得,此案中,上诉人作为消费者付款一定数额的承购款后,被告人度假旅游公司承诺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消费者购买旅社酒店住宿、申请办理DAE企业VIP注册流程等。故旅行社并不具备给予旅社旅游服务的经营条件,其附随义务也并不是立即给予旅社旅游服务。“因而,此案所涉及到的《权益承购合同书》不符服务协议的本质特征。”
再度,从履行合同全过程看来,旅行社是按顾客个人要求的时间段和指定的旅社,以顾客本人的名义向其预订旅社酒店住宿。假如预订取得成功,旅行社仍然以顾客个人名义付款住宿费用用,消费者和具体提供服务的旅社创立旅社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若预订不成功,旅行社不承担一切不良影响。
“不难看出,在双方签署《权益承购合同书》后,旅行社要以顾客委托代理人真实身份,依照顾客的指示来处理事件,且旅行社解决以上事务的法律后果属于顾客本人。”审判长表明,上述所说情况符合实际委托协议的本质特征,因而,该《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协议。
对于此事,本案中顾客与旅行社中间建立的为委托协议关联,故不论是顾客或是旅行社均依规具有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权归属于形成权,在解除通知抵达另一方时,解除权即产生作用,彼此中间的合同即消除。本案中在消费者做为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消除与旅行社间的合同时,被告人旅行社接到起诉状团本的时间也即是解除通知送达的时长,这时彼此间的合同终止。
案后余思 亟待加强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
数据显示,“分时度假”的概念最开始始于上世纪60时代的欧洲,现阶段在海外早已拥有相对来说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也挺受顾客青睐。可是,该策略引进在我国10多年来,一直都是抨击超过毫无疑问。
归根结底,主要表现在4层面:一是欠缺法律法规。在我国至今还并没有标准“分时度假”旅游模式的法律法规。二是欠缺行政监管。对于一个新型旅游商品而言,并没有政府机构的监管正确引导,非常容易水土不服情况乃至走入歧途。三是欠缺行业自律。某些旅行社急功近利,推销产品比较严重歪曲事实,以引诱被告方签署合同为目的,破坏产品形象,甚至还有某些旅行社以借“国际性分时度假机构”之名,悉心设定骗术,以“休闲度假利益”等方式,哄骗受害人签署格式条款,随后携款潜逃。四是不符合在我国顾客的“掏钱”习惯性。尽管折算成单天价格并不是很高,但预付款成本费却颇丰。消费者在一次性投入费用后,针对是否能够实实在在地体验到期望的旅游管理,通常心里没底。
强化对“分时度假”的规范、管理与治理已刻不容缓。对于销售市场中对“分时度假”方式的舆论压力,应当尽早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是先颁布对应的管理规范。而有关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查处各种以借“分时度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举动。除此之外,行业组织务必加强自律,根据健全自我约束规章制度、提升信息公示、引入国际通用的“保险犹豫期”规章制度等途径,规范行业个人行为,降低消费投诉,塑造诚实守信品牌形象。
审判长还提示说,顾客对这类新品也需要理性看待,谨慎选择,合理消费。尤其是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尤其是对于协议书中关于顾客享有的有关支配权与旅行社的有关责任条文,更应密切关注,避免误进“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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