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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独立二胎产假晚育假要求

2022-08-02 16:23

引言:根据有关规定,女工生育的生育假为98天,在其中临产前能够假期15天。上海市生孕“二胎”的女工和生孕第一胎的女工一样可以具有生育假,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生孕“单独二孩”而言,不享受晚育假。主要内容由为您介绍。

上海市独立二胎产假晚育假要求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工生孕第二胎已不合乎该《条例》对晚婚晚育的规定。上海市生孕“单独二孩”的女工合乎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应享有《妇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工特殊的劳动防护,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赏。

临产前,女工怀孕七个月之上(按二十八周测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企业准许,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实有复发性流产史、很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育的,自己提交申请,公司单位理应准许其产前假。产前假历时两个半月。期间,女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看作正常出勤;难休产前假的,给与工间休息,每日歇息一小时。

相关法律知识: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女工生孕享有98天生育假,在其中临产前能够假期15天;孕妇难产的,提升生育假15天;生孕双胞胎的,每多生孕1个宝贝,提升生育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没满4个月小产的,体验15天生育假;怀宝宝满4个月小产的,享有42天生育假。

(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二十四条,男达到二十五岁第一次完婚为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岁第一次完婚为晚婚晚育。

已婚妇女生孕第一个儿女时,达到二十四周岁的,为晚婚晚育。

2.第三十三条,晚婚晚育的中国公民,除享有国家规定法定婚假外,提升晚婚假七天。合乎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婚晚育女性,除享有国家规定生育假外,提升晚育假三十天,其另一半享有晚婚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有法定婚假相同待遇,晚育假、晚婚晚育护理假期内享有生育假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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