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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假日能不能随意撤销

2022-08-02 16:24

朱某是西安某食品工业企业的职工,月薪水2000元,每天工作12钟头。因为假期是食品销售的高峰期,2015年春节假期,公司没有为他放假了,反而是口头上同意给朱某每日50块的补助,朱某想知道企业的作法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

1995年5月1日实行的《有关员工上班时间的规定,确立员工每日工作时长8h,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该食品有限公司每日让朱某工作中12小时,显著违背了我国政策规定。依据2007年国务院令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要求,春节的国家法定假日是三天(除夕夜、正月初一、初二)。《劳动法》以及相关我国政策规定,用人公司在以下国庆中秋应当依法分配员工假期:(一)元旦节1天;(二)新春佳节3天;(三)清明时节1天;(4)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五)端午1天;(六)中秋佳节1天;(七)十一国庆3天。

一般情况,用人公司除以下情况,不可分配员工在规定假期传统节日工作:1.产生洪涝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因自身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资产遭受严重危害,要及时解决;2.生产线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出现故障,危害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按时维修;3.务必运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内开展设备检修、维护保养;4.为完成国防安全特殊任务,或是进行上级领导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别的应急生产任务,及其商业服务、供应公司在高峰期进行回收、运送、生产农副食品特殊任务。即便在以上几类情形下,分配员工在法定假期内工作中,也必须安排员工调休,或是依据《劳动法》要求,向员工付款不低薪300%的工资报酬。

依据朱某的描述,朱某的企业比较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在国家法定假日歇息的权利,公司给朱某的节假日工资补助显著小于法律规定应得到的工资,因而,朱某应积极认为调休或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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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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