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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了生育假,还可以休年假吗?
2022-08-02 16:25
杨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3年,杨女士因怀孕生小孩休了98天生育假。产假结束后,杨女士返回公司上班。同一年10月,杨女士申请办理休年假,企业认为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生育假,生完孩子工作期间每日也是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会再享有带薪年休假。杨女士允许不休年假,但要求付款10天年休假的3倍薪水,杨女士的需求被公司回绝。杨女士休过生育假之后,还能再享有带薪年休假吗?全总法律部相关工作人员给与了解答。
法律法规小提示
生育假,是女工预产期前后的法律规定假期工资待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此事作出了明文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依规享有的法律规定假期支配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员工依规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国家规定假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计入年假假日。”从而,生育假和带薪年休假中间不会有
矛盾,女工能同时享有生育假和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公司由于杨女士休过生育假,在一年内回绝她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特别提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要求:“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自己允许,可以不用分配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理应按照该员工日薪资收入的300%付款年休假工资酬劳。”换句话说,用人公司经员工自己允许,不分配员工休年假,并且未休年假期内的工资早已正常的发放的,用人公司仅需再付款员工日薪资收入的200%就行了。
假如用人公司回绝付款,员工可以向用人公司所属县区的人社部门举报,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假如逾期不纠正,人社部门除责令其付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理应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金额向员工加付补偿金;假如拒不履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人社部门可以办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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