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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歪招让员工下岗“放假了”不可以抵年休假
2022-08-02 16:27
胡雪洁与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中约定,其出任公司文员,月薪水3600元。2014年9月,因公司主抓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想分配其小侄女接任胡雪洁位置,便将其调往生产车间工作。因为遭胡雪洁绝不允许,该副总经理遂使其回家了下岗。一周后,经公司总裁出来干涉,胡雪洁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正常上班。可过后胡雪洁明确提出休5 天年休假时,反被企业回绝,理由是其“被放假了”期内未工作中,理应折抵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员工总计工作中己满1年未满10年,年假5天;己满10年不满意20年,年假10天;己满20年,年假15天。与此相匹配,胡雪洁最少应具有5天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不享受年假或不会再分配年假的情形仅限于:总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2个月及以上的;总计工作满10年不满意2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3个月及以上的;总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总计4个月及以上的。非常明显,胡雪洁遭受“被放假了”所导致的无法工作并不在其列,何况,导致胡雪洁“被放假了”的责任完全在于企业,与其说本身不相干。(文中角色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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