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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亦具有探亲假

2022-08-19 15:40

黎某和妻子都为研究生,毕业之后两个人被分返回户籍地杭州市,一同在本地某科研院所从业科学研究。1997年,北京市某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向黎某发过来邀请信,高薪聘请黎某至该公司上班。黎某征求老婆批准后,只身一人来到北京市,与外资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书,担任了该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工作中了一年多,也不回家看望过老婆。

2001年新春佳节,黎某寻找总经理:“我觉得回杭州和妻子一起过春节,顺便把今年探亲假休满后,再回去工作。”

“探亲假?哪些探亲假?咱们是外资企业,并没有国企里那些乱七八糟的这假、那假。我们公司只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因此我们公司内并没有探亲假。”黎某见到经理心态十分果断,也没敢继续规定。准备回杭州休满7天新春佳节假,就回来工作。

返回杭州市,黎某把企业没有探亲假一事告诉老婆,老婆觉得很纳闷:“我们都知道有一些外资企业是有探亲假的呀,为什么你们企业没有呢?”

第二天是大年初一,两口子骑自行车一起去探望黎某的爸爸妈妈。没想到,走在路上,老婆被一辆车辆超速的车撞到,导致左腿骨折,住进了医院。

春节长假之后,黎某跟总经理开了手机,直接把老婆负伤的事讲了,随后,他又一次明确提出,他应该享有探亲假,并告知经理,他现在就要休30天探亲假,为了能去医院照料老婆。经理再一次严格执行,我们公司并没有探亲假。照料老婆,只有按病假解决。

一个月后,黎某回到北京市,发觉企业果真对她按病假进行修复,不发了一个月薪水。无可奈何,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给出了仲裁申请,认为自己有享有探亲假的权力。要求公司发放其一个月薪水。

黎某应否享有探亲假?

从广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就是各种劳动法律总称,它不仅包含《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也包含各单项劳动法律、工作行政规章、规章制度及地方法规等。公司遵循工作法的含义,并不是指小范围地只遵循《劳动法》,而是指应理论地遵循各种各样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总经理觉得,即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公司就有权利确定没给员工探亲假工资待遇。这类了解是错误的。由于虽然《劳动法》中未对探亲假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工作行政规章中要求:凡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职工,与另一半不在一起,又无法在公假日团圆的,能够享受探亲假。员工看望配偶的,一年给与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日30天,并依据实际需求给与路途假。本案中的外资企业,属以上政策法规调节范畴之中。此外,劳社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之中明文规定:外资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节假日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日。因此,该企业应让员工享有探亲假工资待遇。又因黎某符合实际政策法规中享有探亲访友待遇的标准,所以该企业夺走他享有探亲假的权力,强制把它30天假期,按病假处理做法就是非法的,也是一种侵权责任,仲裁委员会应予以改正,并勒令外资企业向黎某发放探亲访友期内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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