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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利分配员工加班加点 但不得违反法律要求

2022-08-25 15:50

肖某等7人系蒙阴县某企业员工。2010年2月,因该单位有批订单信息必须赶,通过公司工会允许,公司负责人便分配肖某等7人每天加班2钟头。3月25日,肖某因家中有事未能按企业的规定加班加点,遭受公司领导的严肃认真指责。因此,肖某等7人向有关劳动监察中队检举,体现所属公司加班时间长难题。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检举后,对该企业展开了用心调研。该企业负责人称,企业分配员工加班加点都是经过公会同意的,而且按照规定付了加班费。在读取公司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后,稽查人员获知,每一年2、3、4月为该企业生产制造高峰期,员工每天工作近11钟头,1月歇息2天。

根据细心测算,稽查人员也发现了本月肖某等7人工作时间绝大多数近300钟头,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沟通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钟头,但每个月不能超过36钟头。依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的规定,用人公司每天增加员工工作中时间超过3h或每个月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应给予警告,责改,并可按照每位员工每超出上班时间1钟头处罚100元左右标准的惩罚。

因此,即便是征求公会、员工允许分配加班加点,每个月也不能超过36钟头。该企业早已严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政策法规对于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相关规定。依据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中队勒令该企业马上纠正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了警示、罚款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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