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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可随便夺走因身体不舒服并没有加班的员工的劳动权

2022-08-25 15:52

实例:1996年7月13日,某制衣厂因生产任务应急,经与公会职工商议,确定加班加点两个小时。缝纫二生产车间员工李某因头昏不适感向厂领导请假没获准许,也未参加加班加点工作。几天之后,该厂做出决定,终止李某工作中20天,向工厂写下书面检查,扣取了李某当月工资。李某不服气,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监察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员工李某的确患发烧感冒,其没有参加加班加点原因创立,公司的作法违反法律要求。经协商失效后裁定,该制衣厂补领李某本月所有薪水并赔偿经济损失。?

权威专家分析:从案件看,这一家制衣厂因生产加工必须,确定加班加点从未有过不当之处,也符合规定程序。可是,对因身体不舒服而无法加班的员工给与停产20天和处理扣取当月工资的处理方式,是违背《劳动法》,侵害员工劳动权和薪水报酬权的举动。

(1)明确上班时间尤其是增加员工上班时间,理应以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为必要条件。《劳动法》对于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做出约束性要求,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钟头,并明确了必须的程序流程,即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这是因为,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是最重要的。本案中,员工李某身体不舒服,坚持不懈正常工作已属难能可贵;在公司确定加班加点时,李某已说明原因,依法履行请假手续,企业高层应予以准许。但该制衣厂不但不批准,过后则以李某没有参加加班加点为理由,并对作停产解决,扣取当月工资,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2)针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有任何问题职工,公司在行政处理时,能够使其停止运行开展安全检查。但员工无违法乱纪客观事实的情形下,不要随便就停止运行。劳动是员工的神圣支配权,理应获得维护。在创建与单位劳务关系后,公司务必为员工占有的劳动权保驾护航,而无法随意夺走工作的权力。

(3)员工的薪水不得擅自扣减。工资是员工辛勤努力后应得的酬劳,员工的薪水得到权和所有权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本案中,该制衣厂对因身体不舒服不肯参与加班的员工扣取当月工资,不是符合规定的,是一种随意扣减员工工资的违法活动。公司不可无缘无故把扣发工资做为解决员工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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