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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炒鱿鱼该怎么办?

2022-08-25 15:53

涂侓师:

你好!2003年4月,我就被某企业招骋,及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到2005月4月30日。工作后才知道该企业经常要工人加班加点,有时一天要工作12小时,周末也不让歇息。在今年的4月16日晚上加班时,因头疼觉得身体不舒服,在生产车间椅子上午休了一会,被车间管理人员发觉,指责我违背了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我作出了书面检讨。4月22日在下午,刚准备下班时,车间管理人员又通告加班加点,那时我对管理者说,我要求休假,头疼不可以加班加点,因此回绝了加班加点。车间管理人员说我是在装疯卖傻,因此彼此发生争吵。4月24日该企业以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工作人员指示为理由给与解雇。请问一下:的确因头疼休假才拒绝加班被炒鱿鱼该怎么办?

赵先生

赵先生:

你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沟通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钟头,但每个月不能超过36钟头。”不难看出,用人公司明确上班时间尤其是增加员工上班时间,理应以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为必要条件,因而特殊规定了必须的程序流程,即“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这是因为,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是最重要的。从体现的情况来看,该用人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常常超时加班,加班加点前都不与劳动者商议,对于此事个人行为员工是有权利抗拒的。4月22日通告加班加点时,因员工表明头疼规定休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时,车间管理人员应予以准许。反过来,管理者不但不批准休假,反倒斥责装疯卖傻,过后则以违反劳动纪律和不服从管理工作人员指示为理由给与解雇,其行为是不正确的,比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解雇,即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工作履行合同期内,用人公司理应严格按照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加班加点环节中在生产车间椅子上睡觉的个人行为,尽管情有可原,也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举动,理应批评教育或给予处罚。但还没有导致财产损失,没有达到《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的“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其情节较轻。假如用人公司将这一剧情做为解雇标准做为解决劳动者的根据,而消除其劳动合同是不正确的。针对用人公司随便解除劳动关系的错误做法,员工应该以劳动合同书为基础,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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