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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加班违反规定
2022-08-25 15:53
某服装有限公司,以其所生产加工的一批出口服装出现1700多个不合格产品而严重影响生产制造,为了能着急赶时间进行订单信息,公司经理规定全部员工连日加班加点,每天加班3个小时以上,并回绝付款加班工资。劳动监察组织收到员工的检举后,对企业作出了相关终止加班加点、付款员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并处以罚款的决策。
分析:国务院令《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要求,“员工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沟通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本案中企业的加班加点个人行为没经与劳动者商议,员工加班的行为是迫不得已的,且每日加班加点3个小时以上,违背了劳动法规关于加班流程和加班时间标准化的要求。
企业错误取决于:一是不运用加班加点和不付加班费的方式去处罚员工、填补企业的财产损失;二是不可把导致财产损失的主责归因于每一个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用人公司未与公会和员工商议,逼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改,并可按照每位员工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处罚一百元以内的规范惩罚”;“用人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勒令付款员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同时可勒令按等同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数的一至五倍付款员工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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