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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未给加班工资 员工凭工资单打赢官司

2022-08-26 15:22

工资单上没有加班费一项,使法庭做出适用员工的裁定

员工加班加点后没有得到加班工资,申请仲裁;当事人企业不服气仲裁结果,劳务纠纷纠纷案打到人民法院。结论因企业无法提供员工出勤记录,工资单中又没有关加班工资记录,但是最终凭着员工出示的工资单,人民法院支持了员工规定付款加班工资的主张。

异议:超时加班未给加班工资

群众乔某2006年10月12日到沈阳市某健身中心工作中,出任桑拿浴部主任,平均月工资1223元。2008年3月31日,乔某与健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健身中心付给乔某经济补偿1550元,但未付款加班工资。乔某觉得,她按时上班,均值每个月加班加点14.4天,企业应付款她加班费。

因为双方对加班费的给付标准及金额拒绝调解,2008年5月12日,乔某向沈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健身中心另需付款乔某经济补偿535元,加班工资16891.2元。诉讼后,健身中心不服气,于2008年8月19日起诉到法院。

员工:工资单加班工资一项空缺

健身中心诉称,该单位从事的是服务性行业,任务量和上班时间富有弹性。因而,健身中心招骋时依据运营必须提前与乔某商谈,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做为固定不动薪水构成部分,支出时一并支付,且不实际做出区划。换句话说,健身中心付给乔某的职工薪酬中已包括了延长工作时间薪水。因而,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乔某觉得,健身中心出具给她的工资单确立表明,各种各样酬劳中加班工资一项为空缺,这足以证明企业支付工资中并不包括加班工资。

裁定:企业付款加班工资余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乔某于2008年3月31日与健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于2008年5月12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彼此劳务纠纷产生之时应是2008年3月31日,因而乔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没有超出60日仲裁时效。因为健身中心未提供乔某出勤记录,故针对乔某明确提出均值每个月加班加点14.4天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健身中心所提供的工资条里没有有关加班工资记录,健身中心觉得已发放薪水其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西区法院判决书健身中心给付乔某经济补偿535元、加班工资14973.56元(1223.33元÷30天×14.4天×150%×17月)。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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