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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加点该付酬,“突发情况”不例外
2022-08-29 16:53
现如今,我们都知道企业分配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须付款“三薪”,因此一些单位在躲避付款加班工资义务时,找冒了新托词,还逐渐拿“独特”说事儿了,注重这样或那样的“突发情况”,如“独特劳务关系”、“特殊工时工时制度”、“独特工资制度”、“特殊工作地址”等。这种原因能否创立呢?
先讲“独特劳务关系”。它指的是现行标准劳动法律调节的规范劳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调节的民事诉讼雇佣关系之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特点员工一方在公司单位从业有偿服务工作、接纳管理方法,但是和另一用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工作法律的规定行为主体标准。“独特劳务关系”包含协议书保存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公司内部退养工作人员、留职停薪工作人员、技术专业劳务派遣公司导出工作人员、退休职工、未经批准应用的外来从业者等。
依据2003年4月25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独特劳动关系,理应参照执行劳动标准中关于上班时间、劳动防护、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由此要求,用人公司分配“独特劳务关系”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也应按照规定付款加班工资。
再讲“特殊工时工时制度”。它主要指“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是各自以周、月、季、年等作为周期时间,综合运算上班时间,可是均值日上班时间和均值周工作时间是与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推行这类工时制度的,如交通出行、铁路线、电力、船运、航空公司、水产业等领域因其工作内容独特,需持续工作职工,及其地质环境及资源勘探、工程建筑、产盐、制糖业、旅游等受时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的企业的那一部分员工等。“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因标准工时规章制度确立的工作规范,企业以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指标来决定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推行这类工时制度的,如公司高管人员、内勤人员、推销产品工作人员、一部分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当中的长途货运工作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线、海港、仓库一部分装卸搬运人员等。
推行之上二种工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是否存在加班工资呢?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许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公司,公司单位在规定假期节日分配员工的工作,按此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日或钟头工资待遇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许推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公司,在规定假期节日分配员工的工作,也应当按照之上规范支付工资。
除此之外,“独特工资制度”、“特殊工作地址”等,也无法变成不付加班工资理由。《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要求:“公司单位依规分配推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应根据之上标准适当调整计件单价。”例如平时上班计件单价为10块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中计件单价应是30元,以此类推。对于家居的工作员工,也有在外面出差的员工,只要是你用人公司在规定假期节日安排工作的,都应该按照规定得到加班工资。
总得来说,不论是规范劳务关系或是独特劳务关系,不论是标准工时工时制度还是其它工时工时制度,也无论在哪里工作中,用人公司只需分配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就必须要依规付款加班工资,而无法以“情况特殊”为理由,避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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