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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就可拒绝加班?

2022-08-29 16:56

江苏省工人报

以案说法

[实例]

小魏是一家台资企业的设备维修工。一天,他与女朋友约好了,下班了一起去看电影。可是没想到邻近下班时,公司的供水系统忽然出现故障,导致大规模断水。为了快速维修机器设备,公司确定:全部维修工人下班了一律不能走,都必须要参与加班加点。小魏立刻寻找主管:“今天我下班了跟女朋友有个约会,不可以加班加点。”“那不行,供水系统务必尽早维修,全部设备维修工要一起上,谁也不能拒绝加班。”主管的口气十分果断,“你马上跟女朋友联系一下,撤销幽会,随后赶紧到检修当场去!”

小魏跟女朋友开了手机,把加班的事跟她说。“影票我都已经买好了,不要看就要废止。”女友电话中十分生气地说,“再讲,加班加点也要自行呀,八小时以外是你的自由,公司为何强迫你加班加点。听我的,今天不参与加班加点。”小魏感觉女朋友说的言之有理,下班了没跟任何人问好,背着包包就离开工厂。第二天,企业以小魏不服从安排的加班加点为理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上不服从领导安排指挥,扣取当月奖励金”的相关规定,确定扣取小魏当月的奖励金。小魏不服气,申请仲裁。在他看来,公司分配加班加点首先应与公会职工协商一致,不然,员工有权利回绝。

[评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的需求,经与公会和员工沟通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第四十二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会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条限制:(1)产生洪涝灾害、安全事故或其他缘故,威协员工身体健康和资金安全,必须应急处理;(2)生产线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出现故障,危害生产与公众利益,需要按时维修的;(3)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用人公司日夜奋战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苛依法进行。本案中,公司的供水系统忽然出现故障,导致大规模断水,为维修机器设备,企业的管理维修工人加班加点,这合乎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会受到第41条的规定限制,即无须和公会及员工商议,小魏理应听从公司的加班加点分配。可他却为了能和女友看电视剧,不服从安排公司的加班加点分配,它的这种做法,归属于“在工作上不服从领导安排指引”,因此,公司有权利依照管理制度扣取它的当月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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