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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性算起时间如何所规定的

2022-08-29 17:03

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性算起时间如何所规定的

1、通常情况下,安全事故爆发后,损害结论也随后产生,损害结论产生之日其实就是安全事故之日,故针对“事故伤害产生之日”的认知不容易产生歧义。但安全事故爆发后,损害结论并没有立刻产生,反而是埋伏一段时间后才具体产生,即损害结论产生之日与安全事故之日不一致的情况下,“事故伤害产生之日”理应解读为损害结论产生之日,以便之做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性得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认识法律规定的最佳选择方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产生之日”,从字面上含意来看,“安全事故”是对“损害”的体现和限定,即这儿的“损害”都是基于安全事故而造成的,损害效果与安全事故之间有逻辑关系。由此了解,“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是指损害结论产生之日,而非安全事故之日。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血亲、工会组织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安全事故损害结论早已具体产生。安全事故爆发后,假如损害不良影响并未产生,以上工伤认定申请行为主体无法预知会不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也会产生怎么样的损害不良影响,也无法预知损害不良影响会引起怎么样的损害,当然也就难以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正确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产生之日”,理应评定“事故伤害产生之日”即是安全事故损害结论具体产生之日,而非安全事故产生之日。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员工产生事故伤害或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所属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突发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允许,申请办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此条第一款规定须经省部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鉴定的事宜,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公司未能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段时间产生合乎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公司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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