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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之后又申请办理工伤赔付行吗

2022-08-30 16:24

一、私了之后又申请办理工伤赔付行吗

1、私了能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私了不是符合标准。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员工产生事故伤害或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所属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突发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允许,申请办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此条第一款规定须经省部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鉴定的事宜,依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公司未能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段时间产生合乎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公司压力。

二、工伤赔付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1、工伤事故爆发后,假如用人公司既未向主管机构汇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认定工伤,在这样的情况下的协议书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该个人行为属隐瞒不报,逃离了工作监督机构监管的,最后破坏国家劳动安全规章制度,也严重损害职工的身心健康支配权,违背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书自始无效。

国家建立安全事故与处理规章制度,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和用人公司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职工的职业危害情况完成统计分析、汇报与处理。该法律条文要求用人公司看待工伤事故的行为标准是“理应……开展统计分析、汇报与处理”是强制性。

员工产生事故伤害或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诊断为职业危害,所属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律条文一样标准用人公司行为标准是“理应……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2、工伤事故爆发后,假如用人公司及时与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并运行工伤认定程序。这样的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用的,由于劳动合同法授予用人公司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力,这类权利的履行要在遵循国防安全劳动制度前提下完成。

用人公司与劳动者产生工作安全事故,被告方应当依法申请调解、诉讼,还可以协商处理。只需彼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具体内容又真实存在,在用人公司汇报主管机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书是合法的。

3、工伤事故爆发后,假如用人公司及时与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并运行工伤认定程序,这样的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假如赔偿费用小于法律规定工伤待遇标准化的,此协议书是能够申请变更或撤消的;申请变更或注销前协议书是有用的。

一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书,有可能出现合理、失效、可变更或撤消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合理或失效。

提议员工受伤了以后,不要直接接纳部门的私了赔偿协议,反而是规定先进行工伤鉴定,合乎工伤事故要求的争取赔付,要不然接纳私了又要求工伤赔付会非常麻烦。我希望未尽事宜能对你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难题能够点击进入按键资询,或者去资询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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