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企业员工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2-08-30 16:25
(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
文件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
第五章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分析、调研和解决员工安全事故,积极主动采用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事故,通常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分析、调研和处理问题务必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原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死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是事发现场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直接或者逐步汇报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收到受伤、身亡、重要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汇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局、公安机关、检察院、公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局收到身亡、重要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系统软件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州、市辖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重要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令有关主管部门、劳动局。
第八条产生身亡、重要伤亡事故的企业需要维护事发现场,并立即采用相应措施救治工作人员和财产,预防安全事故扩张。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微伤、重伤事故,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特定人员组织生产制造、技术性、安全性等相关人员及其工会成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第十条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是等同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局、公安机关、公会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重要伤亡事故,依照公司的单位隶属由市、自治州、市辖区企业主管部门或是国务院令有关主管部门会与平级劳动局、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公会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前几款的事故调查组理应邀约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以邀约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及有关权威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组员理应合乎以下条件:
(一)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特长;
(二)与所出事故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一)查清安全事故缘故、流程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状况;
(二)明确事故责任划分者;
(三)明确提出事故意见和预防措施的意见;
(四)写下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出事故的企业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掌握相关情况和索要相关资料,单位或者个人不可回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确认安全事故状况之后,如果对于事故的分析与事故责任划分者解决不可以获得一致意见,劳动局有权利明确提出总结性建议;假如依然存在不同的观点,理应报上级领导劳动局商相关部门解决;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平级市人民政府裁定。但不得超出事故的工作期限。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可阻拦、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事故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所提出的事故意见和预防措施提议,由出事故的公司以及主管机构承担解决。
第十七条因忽略生产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失职渎职或是发觉安全隐患、伤害状况且不采取有力措施以至导致安全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是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背本规定,在死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有意延迟没报、有意毁坏事发现场,或是无正常的原因,拒不接受调研及其回绝给予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解决安全事故中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是威胁恐吓的,对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事故处理问题必须在九十日内审结,突发情况不能超过一百八十日。安全事故解决审结后,理应公布宣布处置结果。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办法和报表模板由国务院劳动局会与国务院令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明确办法和事故的分类方法由国务院劳动局会与国务院令相关部门制订。
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还有另外专业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局对于企业实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产生特别重大事故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