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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这般分配晚班工作
2022-09-01 17:04
「实例」
某系某针织厂已婚女员工,2000年初怀孕,经合同书医院产科于8月签发的查验结果证明:张某已怀孕七个月,提议终止晚班工作,而且在作业期限内分配正中间歇息,以免造成胎宝宝和孕妇身心健康。张某凭医院体检证实,向厂劳资科规定终止分配每三天一次的晚班工作,并容许操作过程中半途转岗歇息,劳资科现场回绝,明确提出要不再次值夜班,要不扣发工资、奖励金。张某遂以自己身体确实受不了为理由向有关劳动监察中队检举。劳动监察中队收到检举后,马上与针织厂劳资科责任人联络,向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织厂劳资科随后向张某致歉,允许终止分配其晚班工作并组织其每日工作期限内歇息一小时。
「分析」
本案中某针织厂劳资科最初确定违背了女工独特劳动防护要求,触犯张某的合法权利。为了保护女工的劳动权利与在社会劳动里的健康安全,我国设立了女工独特劳动保护制度,关键避免岗位有害因素对女工的健康与生殖系统功能的不利影响,维护女职工健康并且能够繁殖健康的生活下一代。对于本案中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维护要求:《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女工,不能分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晚班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指挥)第7条的规定:孕期7个月左右(含7月)职工,……,在工作期限内理应分配一定的休息日。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长中进行孕期检查,理应算是工作时长。“与此同时《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对女工和童工保护的要求,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处以罚款;对女工或是童工造成危害的,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某针织厂在经劳动监察中队主题教育后积极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做法就是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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