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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理追讨加班费遭驳回申诉

2022-09-02 16:30

出任上海市梅帝国际货运公司经理的程俊强,在离职后对企业应不应该付款加班费,与企业打起了纠纷案。法庭上,程俊强向法院起诉带来了加班加点登记表与工作电子邮箱表,证实他加班的准确时间,近日法院对加班加点电子邮箱表直接证据给予否认,裁定对程俊强诉请均不予支持。2004年9月2日,程俊强与本家国际货运公司签订合同及配件,承诺程俊强出任该公司总经理,承担该企业华中、华东地区及东北地区的项目,每个月工资规范为人民币58333元;合同生效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0日止;公司因生产制造必须规定程俊强加班加点时,应给予听从,企业按《劳动法》要求给付相对应酬劳,或给与对应的时长调休。2007年2月28日,程俊强向公司申请辞职,对是不是给付自身加班费,与企业有分歧建议,遂申请仲裁没获适用。在今年的5月28日,程俊强向上海静安区起诉称,在公司期内自身存有加班加点,有加班加点登记表及工作电子邮箱表能证明,尤其是电子邮箱证实上面有加班的准确时间,具体内容都为安排工作、揽活,要求公司付款托欠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7年2月14日加班费52.6679万余元及经济补偿13.1余万元。法庭上,梅帝国际货运公司辨称,程俊强在企业工作期限没有异议,但公司没有限制他加班加点,他给人民法院加班加点登记表是程俊强自主制做,也对程俊强工作中电子邮箱表中真实有效不认同。宣称就算电子邮件表真实存在,电子邮箱接收都是一瞬间产生,根据wifi网络就可以登录,不会有她在一段时间内有加班加点。法院认为,最先程俊强加班加点登记表系其个人制做,企业对于此事不认同,法庭也不给确定。涉及到他工作电子邮箱表,即便真实存在,接收电子邮箱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次之程俊强也没有证据证明,电子邮箱都在企业工作的时候接收的,也无法证实她在早、晚二份电子邮箱的时间内在加班加点;其次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生产制造必须加班加点时,应予以听从。”程俊强也承认并没有加班申请办理手续,都没有给予证实加班加点是公司规定相关证据,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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