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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违反规定挪款被辞退 加班费仍应付款

2022-09-02 16:31

员工违规被辞退后,用人公司要不要付款被辞退员工的下岗、养老服务、医疗保险金、公积金和加班费?日前,广西宜州市法院结案了那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2年7月,贲某被宜州市君怡酒店聘请为同工同酬保安人员,合同签署期从2003年3月起,分别是每一年签署合同一次,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为签署的第四期合同书。合同书期内,贲某主要从事该酒店餐厅下属的刘三姐休闲度假村的安保、消防安全和收停车收费工作中。2006年7月,贲某没经度假村财务部准许,私自侵吞度假村支付的停车费用,而后酒店以贲某违背企业《员工指南》的相关规定把它给予解雇,2006年8月1日贲某离去用人公司。

贲某被辞退后,以酒店在合同期内并没有按照规定向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其被辞退后无法获得失业补偿金等,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人向其补缴2002年7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次性支付失业补偿金;付款请求超时的工作加班工资;补缴2002年7月至今的公积金。

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通过案件审理,于2006年11月28日做出宜劳仲案(2006)第3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被申诉人按申诉人最后一期聘任合同(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期内,总计延长工作时间22小时,付给其加班费,实际付款金额由被申诉人按企业有关规定计算;被申诉人按照规定为申诉人补交2006年3月份养老保险金,按2006年4月起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交纳;对申诉人别的投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贲某接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06年12月15日向宜州市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7月22日起产生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8月1日上诉人被被告人解雇。四年中,被告人一直没按规定为上诉人选购失业险等,导致上诉人在失业了不可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义务,赔偿为无业人员应领取失业金或是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失业补偿金发放的依据是:总计交费时长满一年不满意五年的,每满一年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补偿金,每个月福利金为277元,在领到失业补偿金期内,每个月可以领取23块的医院门诊医疗补助费,每个月总计损害为300元。上诉人在被告人单位上班满四年,应领到12月,二倍就是24月,总计72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要求诉请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失业金7200元;付款上诉人医保费、公积金,均按四年职工薪酬的6%和5%测算;付款上诉人养老金4742元;付款上诉人被辞退前的加班费。

人民法院查清,上诉人贲某在担任君怡酒店工作期间,与其它受聘任合同制职工一样,每一个月平均具有5元人民币的医药费补贴;在合同期限内,原告的薪水从360元增加到510元,前三期合同书,也与其它受被告人聘任合同制职工一样,均没有约定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险,后一期聘任合同,彼此明确规定了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并交养老保险花费(被告人每个月为上诉人担负154.70元,余下部分扣取上诉人薪水61.90元交纳,即每个月理应交养老保险花费为216.60元)。四年合同有效期,上诉人总共请求超时工作中208钟头,在执行最后一期合同书环节中,被告人每星期加班加点一小时,总共22小时,被告人均未按照规定付款上诉人加班工资,并且在最后一期聘任合同签署之后没有按照约定为上诉人申请办理交纳2006年3月份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金交纳从2006年4月起止2006年7月份因上诉人被辞退而停止。上诉人自各自执行前三期合同书届满后,并无任何独特情况或是正规依据,在法定时限内贷款逾期无法向劳动局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前后左右共签署四期劳动合同书,上诉人放前三期履行合同期届满后,在法定时限内(合同到期后60日内)均未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在起诉举证期限期内,上诉人亦没给予证据证明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独特情况,而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对确已超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办理限期,又无不可抗拒或者其它正规依据的,依规驳回申诉其诉请”。因而,对上诉人前三期劳动合同争议请求确已超出法定时限,应给予驳回申诉。最后一期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书合法有效。彼此理应遵守合同承诺之条文。因而,被告人应当承担为上诉人申请办理补缴2006年3月份养老保险金,合同书期内,上诉人每星期加班加点一小时总共22小时加班工资,也应按上诉人每个月工资的总金额换算,付给上诉人。对于上诉人要求的失业金、医保费、公积金等,合同文本未约定被告人为上诉人选购失业险等,且被告人单位和全部被聘用的同工同酬员工都未参与失业险和医疗保险等,合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因而,该要求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宜州市君怡酒店付款上诉人贲某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加班费81元,为上诉人贲某补缴2006年3月份养老保险金154.70元。驳回申诉上诉人贲某的别的诉请。

判决后,双方都服判息诉,此案已发生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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