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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你能算吗?
2022-09-05 15:46
2007年小杨与北京市某企业签署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明确承诺月薪水为1000元,每月有补助:差旅费100元/月、通讯补贴60元/月、伙食补贴240元/月(这三种补助以现金和冲值卡的方式派发,未能职工薪酬中体现。),因此具体月收益为1400元。本地最低保障收益为800元/月。2008年春节前一月,因为工作太忙,小杨被要求在一个礼拜天加班加点二天,在春节前第二周,因为工作未作完,小杨自己做主每天加班2钟头。并且,在春节期间,还准备了值勤三天,各是初一、初四和初五。当月总计加班时间50钟头。
春节后一上班,小杨便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递交了离职申请办理,并在第二天就获得允许辞职的审批。在结算工资时,小杨所获得的加班费为192元,过年费150元。并在春节工作后第一周分配小杨调休1天。小杨觉得加班工资计算不科学,规定人事部给予加班费的优化算法,人事部对他说,其加班费256=800÷25÷8×32×2。小杨觉得这种优化算法不科学,觉得:(1)企业必须按照其月实际工资的1400元来测算加班加点基数,(2)春节前一周,他每天加班2钟头,总计有10钟头,应该也测算加班工资,(3)调休只有调休歇息日加班加点,且不应调休初一的三倍加班费,因而,其加班费=1400÷25÷8×(24×2 10×1.5 8×3)=609元,要求公司补充他353元加班费。
企业不愿意小杨的需求,觉得:(1)加班加点基数在不少于本地低保政策的情形下能够追究其,(2)春节前每天加班2钟头是大赵的自行个人行为,(3)公司给小杨发过年费,且又准备了调休,因而,能够不按照3倍计发初一的加班费,因此,不能给小杨补领加班费。
彼此不可以达成一致,小杨向有关工作诉讼单位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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