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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照工伤事故或是人损标准计赔

2022-09-05 16:03

    一员工因违规行为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治疗中右手被截除。本地人民调解联合会组织协商时,受害人以及辩护律师挑选工伤标准理赔,及与出资方达到赔偿协议。之后没多久,该员工以挑选赔偿存有重大误解和协议书不公平为理由,规定撤消人民调解协议,再次计赔。7月11日,伴随着深圳魏都区法院最终判决书的送到,原告(原审上诉人)朱某撤消调解书的心愿再度成空。

    上诉人朱某系一名退休职工,一生繁忙惯了朱某不想就这样空下来。2003年3月,朱某就到了某材厂打工赚钱。材厂聘请朱某则在造砖生产车间煤炭运输砂,承担输送皮带的正常运行。2004年6月27日,朱某违背安全操作规程,拿手清除运行时对滚阻碍物,被轧伤左上臂,经南通医学院附院住院,确诊为右手毁损害并行处理截肢术,材厂付了朱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4889元。

    事产生,本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过很多次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协商联合会再度集结当事人双方协商,朱某委托侓师明确提出,本安全事故“如不按照工伤处理,可按照人损规范解决”。后复商议,当事人双方允许按工伤五级规范赔付。

    同一年11月2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承诺:一、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1996规范),材厂认可朱某为工伤事故,朱某不会再规定工作部门再次评残;二、材厂除已收取的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给与朱某残废补助金、学生就业赔偿费、照料费用及日后的治疗费累计4.2万余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结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结束协议书,朱某舍弃其他规定,材厂将来不会再担负任何责任;四、协议书经彼此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不久后,材厂按约配齐赔偿款,但朱某悔约未领到这款。2004年12月20日,朱某通过鉴定机构,伤残程度被鉴定五级。之后,朱某以赔付测算规范不符合规定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上诉人朱某诉称,事故发生,被告人材厂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对于我诈骗欺诈,致我造成重大误解,与被告人签订了不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依据协议书被告人只一次性补偿我各类损害4.2万余元,赔偿额显著稍低,故该协议书触犯我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决书撤消该协议书。

    被告人材厂编造谎言,我单位和上诉人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协会协商下,参考工伤五级残的规范,通过彼此数次商议自行达成的;该协议书并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方所诉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诉原告的诉请。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某与被告人材厂中间系劳务关系。朱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意外事故,本应按照员工被害纠纷处理,可用人身损害规范。但事故发生,经本地人民调解联合会组织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合同应视作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合理。上诉人所诉协议书存有诈骗、威逼、恶意串通、趁人之危等情况,欠缺事实依据。与此同时,按工伤五级规范赔付是上诉人自己选的,其依规具有处罚,虽然该规范比人身损害标准低一些,但无法评定不公平。因此,上诉人以重大误解和不公平为理由,规定撤消调解书,不应给予适用。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有关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朱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朱某不服气,提起上诉。其上述称,我还在退休之后到材厂工作中,彼此间存有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我在工作上负伤应按照员工损害纠纷处理,可用人身损害标准的,且不需作工伤处理。材厂运用我不清楚以上法律事实,受伤之后为生活所迫急切获得赔偿心理状态,采用欺骗方式哄骗我签订调解书,因而在该协议签订环节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书不公平,申请二审依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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