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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全额派发员工加班费挨罚
2022-09-06 15:46
某企业因不服气北京市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通州劳保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新闻记者今日获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保持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理决定。
2006年4月1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企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勒令该企业在接到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书三日内,向张某补领加班费和加付应付职工薪酬额度1倍赔偿费,总共1.5余万元。该企业逾期不执行处分决定。本月2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余元,并限其于2006年4月29日前纠正“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举动,向张某补领加班费及赔偿费。
该企业诉称,2005年12月30日,张某向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数次分配其从业加班加点、值班工作却并未向付款加班工资。 2006年4月4日和11日,企业明确提出申诉材料,确认在张某正常的工作当中从业加班加点一部分加班费已全额或超量付了,并对值勤一部分公司已按天给付了值班费。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没有征求企业申诉前提下,向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张某和部门间因值勤、加班费难题产生劳务纠纷,依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途径处理。要求撤消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案件审理裁定后,该企业不服气,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觉得,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备对检举本辖区内用人公司托欠加班工资案子开展劳动监察并做出相对应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案例中,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这一事实,根据国家要求确认该公司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举动,从而对该企业惩处2万元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用政策法规恰当。惩罚程序流程合乎法定条件且裁量权适度。一审判决恰当,应予以保持。由此,二中院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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