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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春节积极延迟完成工作任务 是不是属加班加点?
2022-09-06 15:50
汪XX所属企业采取的是计件制,即只需员工每日进行要求的数量合格品,企业便依照工作合同约定,向员工付款当月薪水。从大半个月前起,出自于为能提前过年回家,而又不耽搁自己工作、危害企业生产制造,汪XX便积极增加休息时间,乃至双休日日也照常上班,期待能够尽快进行生产任务,便于“挤压”更多时间提早过年回家。
企业尽管表示认可,却又已经确定,因公司并没有限制汪XX加班加点,也没提升一切生产量,故汪XX的现象不属加班加点,没有权利规定付款加班工资用。汪XX遂资询:该观点对不对?
小编认为,企业说法是正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公司分配加班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付款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二款也强调:“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做完记件预算定额任务完成后,由单位分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原则,各自依照不少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即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尽管和其他劳派的员工一样,能够成为加班的行为主体,并得到相对应的加班费,但是其务必同时具有两个标准:一是“在做完记件预算定额任务完成后”;二属于“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点”或“延长工作时间”。
由此得知,此案情况并没有在上述规定之中。最先,汪XX的延迟等情形,仅仅是为了提前完成自身全月的核准每日任务金额,没有超量,亦即汪XX并没提升额外工作总产量,都没有为公司发展带来更多经济效益。
次之,汪XX在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以外,甚至双休日日也照常上班,并不是来源于企业的想法,企业也没有限制汪XX这么做,也没有强制性汪XX务必这么做,而完全就是源于汪XX自已的主动和自行,且不归属于企业分配加班加点或增加汪XX工作时间,乃至彻底与企业安排不相干。何况汪XX所花出时长,事实上也将采取自此上班时间的减缩,则在提早过年回家时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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