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应不应该赔偿、怎样赔偿,一直是困惑职工的一个实际问题。2007年,长治某煤矿业挖矿张*忠在一次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砸到,因为公司事前为所有员工办了工伤险,本地工伤险定点医院采用垫款的方式向他实行了立即全方位的治疗方法,张*忠从工伤险核心报销了36000多样的治疗费。而某发电厂员工李-明上年3月因公负伤,因无法与企业就工伤赔偿难题达成一致,最近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方表示已超评定限期。像李-明那样遭受安全事故,因为缺乏这些方面的基本知识而错过了法律维权机会的事例并不罕见。
遭受工伤事故莫入法律维权错误观念
近些年,在社会经济发展快速发展的前提下,由于种种原因,各种安全事故经常出现。遭受安全事故,是员工的不幸,仅有依法维权,员工受伤害的心身才会得到应该有的赔偿和抚慰。但是,现实中,许多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愚昧,时因各个方面的顾忌,迈入了法律维权错误观念,应得的赔付无法兑付,应得的权益付之东流。
错误观念一遭受工伤事故误认为并不是工伤事故
实例:2005年7月12日19时左右,某企业员工张某加班加点后骑摩托车回家,行车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通部门评定,货车驾驶员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无义务。但是,因为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张某的赔偿金一直没有着落。张某感觉发生事故时,自身既没有在办公场所内,也不在工作中期限内,与工伤事故挨不上面,也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9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张某意识到自己的状况很有可能归属于工伤事故,赶忙申请办理,但于事无补,因已经过了申请办理时效性,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审理。
评价:《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一)在作业和办公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了员工正常运转的上下班途中,也包含员工日夜奋战的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能是员工安全驾驶或搭乘的机动车辆出事故所造成的,还可以是职工因别的机动车事故所造成的。
错误观念二一味让步舍弃应得的赔付
实例:李-荣2007年4月进到广东一公司打工赚钱,工作才一个星期,就出了事。她在往设备中加入混凝土时,一不小心将水泥袋子落进设备中,他快速拿手捞包装袋,结论包装袋没捞上来,右手手指反遭设备“吞”没了3个。出院之后,李-荣一无所有,经人指导,他向企业明确提出10万余元赔付,单位领导表明,如果愿意商议了断,能够赔偿2余万元的医疗费。听闻工伤索赔异常艰难,李-荣想来想去答应了。之后,李-荣听闻一个因工伤事故丧失2个手指头的老乡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赢得了6万余元工伤补偿,才发觉自己吃了哑巴亏。
评价:《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员工因工受伤,经医治伤势比较稳定后存有残废、危害劳动能力的,理应开展职业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指工作功能问题度与自理能力阻碍水平的级别评定,共有十个级别。员工因工受伤导致工作功能问题的,用人公司理应付款对应的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用人公司还应承担医疗费用、住院治疗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费等费用。
错误观念三认定工伤还把民事赔偿忘
实例:王-林是一名企业员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乘坐的的士发生事故而受伤伤残。王-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赢得了工伤险赔偿。得到工伤险赔偿后,王-林不清楚还能够向出租汽车公司要求民事赔偿,直至2007年8月,经人提示,才向法院起诉提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起诉。但是,因过了诉讼时效,其要求最后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