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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作直接证据 证实加班加点获采纳

2022-09-07 16:37

李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企业工作中,2013年6月27日辞职。后李某提起诉讼,称之工作的时候,经常会在休息天、国家法定假日工作中,要求公司付款加班费,总共32735元。企业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统计表。考勤统计表记述李某休息天、国家法定假日已休。李某对考勤统计表不予以认同,与此同时带来了电子邮箱工作日志。电子邮箱表明李某在休息天、国家法定假日接收工作中电子邮箱,企业对于此事电子邮箱不予以认同,但不提供确凿的证据该电子邮箱的记录不真实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李某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工作日志可以反应出在其休息天、国家法定假日存有加班的状况,应适用李某有关休息天、法律规定节假日加班这一事实。但电子邮箱只有体现在其休息天、国家法定假日存有加班加点,无法反应出加班加点时间的变化。因而,法院对加班费金额酌情考虑开展适用,裁定企业付款李某休息天、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费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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