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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既先要商议也无法请求超时
2022-09-07 16:39
朱女士等所属的玩具公司因最近一段时间至今巨额订单信息持续,且交货日期大多数十分急迫,造成生产任务十分繁杂。为尽早达到目标,准时供货,企业在事前并没有征询员工和公会建议的情形下,便规定全体职工每天必须加班加点4钟头,周六、周日24小时工作,不然按旷工处理。朱女士等再坚持10来天后,因确实难以忍受,便要求公司修复正常休息时间。但公司却独来独往,原因是企业依法向朱女士等付款加班费,朱女士等并不会因为加班加点遭到财产损失。
分析:《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沟通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也强调,商议是公司确定延长工作时间程序,公司是因为生产运营必须,务必延长工作时间的,是与公会和员工商议。沟通后,公司可以在法律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时长内确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逼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有权利回绝。由此可见,企业关于加班的决策需要经过与公会和员工商议的必走程序流程,且每日、每月增加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所规定的程度。并不是只需用人公司早已付款加班费,便有权利随意规定员工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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