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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加班不应该变成损害职工的内幕

2022-09-07 16:39

依据广东医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文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研:2013年报告》表明,在调查,有38.42%职工在调查的上一个月加过班,但加班加点员工里只有45.57%拿到加班费。也有45.44%的加班加点员工没有任何赔偿。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分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理应付款不少于薪水150%的酬劳,歇息日安排工作又无法调休的,结算不少于薪水200%的酬劳,法律规定假期日安排工作的,付款300%的工资报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致力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产生监管执行功效,无偿加班逐渐成为很多市场和公司的“内幕”。

用人公司借助规定或变向规定员工无偿加班来降低本身人工成本,但在现阶段的就业前景前提下,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发生供过于求的情形下,一部分员工不仅害怕对无偿加班提出质疑和法律维权,反倒迫不得已把无偿加班做为升职乃至只不过是“挽救工作”的“资产”,因此牺牲掉本应属于自己的应得的加班加点薪酬和歇息支配权。

监督机构的“不行”也让员工“怀恨在心”的原因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付款职工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勒令付款赔偿费。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加班费层面所遭受侵权行为时,通常处在劳动合同书期内以内,为了保住不可多得的工作,员工只能在“不加班、或者要加班费就很有可能丢饭碗,没工作了怎么玩日子”的纠结中挑选委屈求全,两权相害取其轻。哪怕是在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想要去讨要本应属于自己加班费,也可能面临岁月如梭以后的取证难,维权难。在现行标准监督制度下,劳动局也难以对无偿加班难题实时动态监管。

想要真正破译无偿加班这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幕”,一方面确实有赖于法律环境的持续完善,员工与企业都可以知法懂法,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自主创新监管制度和具体方法,根据更加好的制度管理促使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工作可以直接了当,根据协商处理加班加点难题。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及人才培养方式的开拓创新,扭曲现阶段就业市场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供过于求的态势。假如一工难寻,公司还敢规定员工附加加班加点但不付款其他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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