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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收清算通知后再提起诉讼 员工加班工资仍获适用
2022-09-07 16:41
公司向员工传出工资结算通告,就解除劳动合同收取的各项费用开展确立,员工签字后认为在其中并没有包括加班工资额度,故诉至人民法院,近日昆山法院结案该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员工的诉请最后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
小候是昆山市一家企业的主厨,做为谋生的岗位,2012年寻找这个工作后他一直勤勤恳恳,为了能提前准备每日的食材,他常常早晨6点半就出去菜场买菜,待别人用了晚饭他收拾完“残棋”才可以下班了,一天下来的确十分艰辛。那时候彼此签署的工作合同中约定劳务报酬由标准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和加班费构成,不过企业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额薪水,绩效考核工资非常少不用说,加班工资从来没发了。2013年底,看不到希望的小候最后选择了离职。以后,企业向小候邮递了一份工资结算通知书,上边标明“公司和你也就工资结算、社保待遇、执行及解除劳动关系时所所产生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等一切工资待遇早已还清,和我企业在没有任何恩怨。” 害怕一分没拿到的小侯匆匆忙忙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并领到了花费。但是小候觉得这部分花费中并不包括自已的加班工资,因此向仲裁委提交申请。企业对仲裁委的法院裁判不服气,最后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企业觉得从前的工资结算通知书中已明确彼此工资待遇均已结清,从此再无恩怨 ,小侯的签名便说明对于该具体内容的肯定,故小侯再去认为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审判长经审理觉得:尽管小侯在清算通知书上签名,但是这里清算新项目并不包括加班工资,且通过核查考勤表,平常和双休日日小侯的确都存在着加班的状况。所以无法光凭清算通知书就夺走小侯认为加班工资的权力。最后法院判决书企业付款小侯加班工资5831 元。
法官说法:在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公司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向员工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用人公司分配加班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付款加班工资。本案,企业一直不付款加班工资的举动本来就是有悖法律的规定,小侯出自于忧虑才迫不得已签字的,那并不是小侯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需存有加班的客观事实,小侯就会有认为加班工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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