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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各样工时制中的加班费计算方式

2022-09-07 16:42

小赵2010年到一家活动策划公司工作,每月固定工资为3,000元,企业选用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制。因为工作特点经常需要临时性加班加点赶方案策划,工作中很繁忙,企业付了小赵许多加班工资。2013年,小赵企业的人事向人力社保局提交了综合工时制,按季清算加班费。一年后小赵发觉,他的工作依然很繁忙,但加班费却比原来少了许多。2015年,小赵誉佳企业部门负责人,固定不动工资涨到9,000元,但是除了法定假日,其余时间加班加点压根没有加班费了,后来才发现公司已经对于部门负责人等岗位,向人力社保局提交了不定时工时制。

实际上,小赵到现在都没有弄清楚自己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出来,这也许也是许多工薪族疑问,不一样工时制下加班费究竟是怎么计算的啊?

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在标准工时制下,员工一天工作的最多工时为8个小时,每星期最多工时为40h。在规范工作中日内分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无法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测算每月正常运转日薪水时要以21.75天为基准,小赵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3000÷21.75=137.93元,小时工资为:137.93÷8=17.24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加点可获得加班工资为:17.24元×加班加点时数×150%;周末的加班工资为:17.24元×加班加点时数×200%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为:17.24元×加班加点时数×300%。

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在年休假时工作中,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付款加班工资。

2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综合工时制要以标准工作时间为载体,以一定的期为周期时间,综合运算上班时间的工资制度。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该类工资制度有如下特性:推行这类工资制度的用人公司,测算上班时间的时间再也不是以日为基准,反而是能是以周、月、季、年,但是其均值日上班时间和均值周工作时间是与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比如小赵所在的公司2013年便开始推行以季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则在综合性计算周期内,某一实际日(或周)的工作实践时间能超出8h(或40h),但综合性计算周期内总的具体上班时间理应不得超过总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及每个季度上班时间不得超过8h×20.83天×3=499.92钟头。

在综合性计算周期内,超出总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那一部分应视作延长工作时间测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付款酬劳。即综合工时制也是有加班工资的,只不过平常按1.5倍付款,在法定假日按3倍付款。

在大帝王的案件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个季度超出499.92钟头一部分可获得加班工资为:17.24元×加班加点时数×150%;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为:17.24元× 加班加点时数×300%。(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管全部周期时间工作时间是不是超出总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都应付款3倍加班费)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就是指因工作内容、特性或工作岗位职责限制,没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考量或者必须机动性作业员工所使用的,员工每一工作中日无固定工作时间限定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按时工时制,是根据上班时间进行计算工作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员工工作量为计量工作规范。推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中外,其余时间工作中算不上加班加点。

当在小赵的案件中,2014年小赵的日薪水为:9,000÷21.75=413.79元,小时工资为:413.79÷8=51.72元,很有可能发放的加班工资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加点时数×300%。

综合性上边的要求,我们能了解到了,在法定假日一切员工都是有休息权利,在这一天的工作员工,不管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获得3倍的工资加班工资,此外,各种各样工时制的加班时间明确、加班工资规范是不一样的。

4别的独特情况

(1)轮休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有一些用人公司对正常工作时间适时调整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有以下几点方式:1、分配周末工作,平常歇息;2、分配天天都工作中,但工作时间都是低于8h;3、连续运行几天之后,再持续休息几天。

因上述所说情况际上仍归属于标准工时制,只不过是用人公司由于其特殊用人时长要求把员工的休息天日程安排在其余时间,故只需用人公司为员工分配工作时间每星期不得超过40小时,就不算加班加点。但是,如用人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还需付款3倍薪水。

(2)记件规章制度:推行记件体制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国家规定工时制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及记件酬劳规范,并予以公布。

在这里情况中,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预算定额后,分配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归属于加班加点,理应按照提前完成的产品数量乘于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付款加班费。对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前完成的产品数量是不是理应计加班薪水,相关法律法规从未有过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不应该测算加班工资。

小提示:

20.83天和21.75天的差异?

1、月工作中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日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正中间差日数是由于法定节假日所造成的,法定节假日并不是工作中日,可是计薪日。

2、月计薪日数是测算日薪水、小时工资的重要依据,月工作中日是测算月的工资根据。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换算日薪水、小时工资时去除国家规定11天法定节假日。由此,日薪水、小时工资的换算为:

日薪水:月薪资收入÷月计薪日数

小时工资:月薪资收入÷(月计薪日数×8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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