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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能不能记入测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2022-09-07 16:43
案情简介:
员工老赵在长沙某企业上班了十年,因为一些原因被单位辞退。老赵不服啊,坚决申请仲裁,需求确定企业违反规定辞退需要支付违法辞退的赔付。在庭审过程中,企业的律师与老刘进行了剧烈的争论。彼此争执焦点取决于老赵的加班工资能不能记入赔付数量。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赔付,其金额便是经济补偿金两倍。因而此问题的本质在于加班工资能不能记入经济补偿金数量。
法律分析:
作为一个实证研究派法律人员,面对这些难题,首先要看一下法律条文是如何所规定的。
有关经济补偿金数量,中国最早的法律法规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补偿金的工资核算规范主要是指正常的生产制造前提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
但对于以上条款中的“薪水”的范畴,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里的‘薪水’指的是用人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或工作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与本公司职工的劳务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奖励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其情况下付款薪水等。”
另依据家审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组成(1)计时工资;(2)计时工资;(3)奖励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情况下付款薪水。
又,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薪水依照员工劳动所得工资核算,包含计时工资或是计时工资及其奖励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益。
不难看出,加班费理应记入经济补偿金数量应该是并没有异议的。
那样,为什么会有人觉得加班费不应该记入经济补偿金数量呢?
主要是因为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确定了实行规格:“测算经济补偿数量时应先加班费包括以内。”上海高院觉得,经济补偿金从类型来看系用人公司与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为填补员工损害或根据用人公司所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而给与职工的赔偿,故经济补偿要以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薪水为计算基数。加班费系员工给予附加工作所取得的酬劳,不属正常工作时间里的劳务报酬。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在我国并不是选用法律案例型司法体系,因而,上海高院的裁判员规格根本无法对其它地区法院裁判员造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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