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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
2022-09-09 16:05
一、 有关“加班费计算数量”的法律法规阐释
1、有关“加班费计算数量”的法律法规。加班费计算数量就是指用以测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工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下列规范付款高过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工资报酬……。此条法律法规说明:加班费计算数量应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薪水”。
2、有关“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认知。在实践中,正确认识“正常工作时间薪水”能从下列两个方面下手:
(1)什么叫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就是指员工为执行劳动义务,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在规定程度内理应从业工作或的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要以标准工时为参考的,其实就是以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为参考的。
(2)什么叫薪水?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国统计局第1指挥)第四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时工资;(三)奖励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情况下付款薪水。”与此同时第十一条明确了劳动防护的各种开支、外出伙食补助、误餐补助等十四项不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正常工作时间薪水指员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在规定程度工作时间内从业工作或工作,用人公司理应收取的工资报酬。
二、有关“加班费计算数量”承诺需要注意的事项
有关加班费计算数量“承诺优先选择”原则的可用并不是不受限定,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然无效。因而,用人公司与劳动者承诺加班费计算数量,应该注意下面两个方面:
1、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畸小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用人公司员工薪资结构一般分许多细项,但测算加班工资时并以“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做为计算基数,这样的事情会比较多,偶尔会有用人公司以“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与其它工资项目总和做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包含全部工资项目。假如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数量畸小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该承诺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归入失效。
2、加班费计算数量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公司依规应付款最低劳务报酬。最低工资规定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薪水自己的底线,都是法律法规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薪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定,因而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数量,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定,不然该承诺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归入失效。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最少调节一次。因为最低工资规定调节周期时间短,而劳动合同书有关加班费计算数量合同约定的变动不到位,经常会出现落后造成承诺无效。因而,当当地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调整后,用人公司应当立即调节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承诺。
三、怎么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假如劳动合同书有明确规定薪水金额的,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薪水做为加班费计算标准。理应特别注意的是,假如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成“标准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等,应该以各类薪水之和做为数量计发加班工资,不要以“标准工资”、“薪级工资”或“岗位工资”独立一项做为计算基数。
2、假如劳动合同书并没有明确规定薪水金额,或是合同规定不具体时,应该以实际收入做为计算基数。但凡用人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薪水、奖励金、补贴、补贴等都是属于实际收入,主要包括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要求“职工薪酬”几个构成部分。可是应注意一点,以实际收入都可以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时,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防护补贴等理应扣减,不可以纳入测算范畴。
3、在确认员工日平均收入和钟头平均收入时,理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要求 ,开展换算。
4、推行计时工资的,应该以法律规定期限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5、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小于本地曾经的最低工资规定的,应该以日、时最低工资规定为基准。
以上是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依据岗位的不一样,工作模式的差异,地域的差异都有一定的差别,你们可以根据对上文的阅读文章有所了解。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层面疑问,欢迎你来大家资询,我们会有知名律师给大家解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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