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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22-09-13 1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下列通称用人公司)以及从业者。

第三条(征收管理方法)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公告与救护)

用人公司应该将参与工伤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告。

从业者因工受伤时,用人公司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事故工作人员获得立即救护。

第五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劳保局)是当地工伤险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当地工伤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列通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伤险具体的管理方面。

市和区、县工伤险社保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实际筹办工伤险事务管理。

第六条(监管)

市劳保局等相关部门制订工伤险的相关政策、规范,理应征询工会组织、用人公司所代表的建议。

工会组织依规维护保养工伤事故人员的合法权利,对用人单位工伤险工作中推行监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股票基金由来)

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规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许多资产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够付款重大安全事故工伤保险赔偿时,由市财政局垫款。

第八条(交费标准)

用人公司理应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从业者本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原则,明确利率。

第九条(缴存基数)

用人公司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量,依照本公司交纳城区养老保险金或是小城镇建设社会保险金的数量明确。

第十条(利率)

用人公司交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基本利率,基本利率统一为社保缴费基数的0.5%。

对产生安全事故的用人公司在基础利率的前提下,按规定推行波动利率。

波动利率依据用人公司工伤保险费应用、安全事故发病率等状况明确。波动利率分成五档,每档力度为社保缴费基数的0.5%,往上波动后最大利率(基本利率加波动利率)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3%,往下逐档波动后最少利率不少于基本利率。波动利率每一年核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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