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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2022-09-14 16:10

有关北京2012年调节工伤事故工作人员陪护费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会工作发〔2012〕129号

各个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总部,各单列市公司,各中间在北京公司,各有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确保彻底丧劳的工伤事故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相关规定,经政府准许,决定对彻底丧劳的工伤事故人员的陪护费作出调整。现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调节范畴此次调节的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享有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二、调节规范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的陪护费小于2336块的,调整至2336元;日常生活绝大多数不能自理的陪护费小于1868.8块的,调整至1868.8元;日常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的陪护费小于1401.6块的,调整至1401.6元。三、调节陪护费需要花费,参与北京工伤险社会统筹的公司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综合的由企业支付,按照原方式税前列支。四、依据相关规定,企业按照享有或对比工伤待遇解决享有陪护费工作的人员,参考本通知实行,需要费用由企业支付,按照原方式税前列支。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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