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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假期不能按病事假解决
2022-09-15 14:45
[实例]:陈某六个月内总计假期3个多月,在其中心脏疾病休2个半月,怀孕打胎假期20天,后其企业认为她应享有的生病医疗期3个月已经超过了,确定消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书。
[剖析]:该单位的决策违背了《劳动法》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陈某可以从与用人单位商谈解决不了的情形下,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需求确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策失效。
在我国《劳动法》要求,员工生病,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公司能够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可是,国家在女职工生育待遇中要求,不违反计划生育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打胎的,依据医生的建议,可给予一定的生育假;若生育假期满,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仍无法的工作,经医生证明,其超出生育假待遇,按病事假解决。
因而,陈某因小产所休的20天假属于生育假,企业不可以把他相当于病假待遇。因而,小产假期不能按照病事假解决,不能成为医疗期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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