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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待遇都具体有哪些
2022-09-15 14:46
介绍: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一切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公司必须根据员工个人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针对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休假歇息阶段的工资核算,政府机构有关文件要求得十分细心,目的在于确保员工病休期内应得的福利。因而,中国政府部门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调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其相配套并同时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用品发(95)83号)再一次下发了以上文件信息要求及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很细,有一些人事主管感觉执行起来很繁琐。文中在这里给予简述。
首先很明确的定义是,员工工资(严格来说应界定为“员工工资性收入”)为员工在通常情况下实得的工资70%。由此,员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薪水×70%÷20。92(天)”。
次之,病假工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月)为基准区划,再点员工连续工龄划档。实际计算方法为:员工生病假期在六个月内的病症假期工资核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事假日工资按员工日平均收入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事假日工资按员工日平均收入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事假日工资按员工日平均收入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事假日工资按员工日平均收入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事假日工资按员工日平均收入的100%计发。
值得关注的是,持续假期期限内,如有国家法定假日或双休日的,应给予去除。员工生病假期在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测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月薪收入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月薪收入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月薪收入60%计发。
应特别注意的是,生病停产6个月以上员工,如领到疾病救济费小于本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照40%的标准计发,但是不能高过该员工月薪。
此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用品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支付员工病症假期阶段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初当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定的80%”(实际上,劳社部早就在1995年就已经有此要求,详细劳部发(95)309号文第59款);而依照沪劳保用品综发(1999)69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当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定提升为每个月423元/人”,由此可见,一切领到病症福利金职工,其薪水最少不得低于423×80%=338。40元,并且,“应当由员工本人缴纳的养老服务、诊疗、失业保险费和公积金不可包含以内”,亦即企业应另个人行为病休员工交货“四金”。
除此之外还须指出的是,不论在诊疗期限内或者已过去了医疗期,只需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依据以上标准做事。自然,倘若公司有好于以上原则的要求,那就更反映“以民为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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