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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合同到期也要付医补

2022-09-15 14:49

员工由于生病休医疗期,公司却以医疗期完毕为理由要和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在拒绝调解的情形下员工报请了诉讼,规定公司撤销所做出的医疗期停止确定,延期劳动合同书或是付款对应的医疗补助金。我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权威专家范金远侓师表明,在医疗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期满但被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需要付款医疗补助费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1995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余先生被劳动派遣某企业工作中。2004年12月,余先生与该企业立即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北京市销售总监,每个月工资为1万余元。

2006年11月23日,余先生患病进到医院检查,后复确诊为“焦虑抑郁症”,以后他一直请病假休医疗期,企业每个月按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余某支付工资。2007年7月,该企业通知函余先生其医疗期为6月,并将在2007年5月23日期满,彼此劳务关系也将在该日期满停止。余先生接到企业的医疗期停止通知单后数次与企业商议延长医疗期事项,彼此无法达成一致。

接着,余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诉讼,规定撤销公司并对所做出的医疗期停止确定,延期劳动合同书至2008年11月23日,付款未休年假薪水,与此同时,明确提出如撤销公司并对所做出的医疗期停止确定,延期劳动合同书至2008年11月23日的投诉要求不会被适用得话,应裁定企业向付款六个月薪的医疗补助费6余万元。

通过仲裁委协商,企业完全同意再付款余某5万余元,余先生不会再追责企业其他责任。

范金远律师介绍,本案件中主要包括到余先生劳动合同期满是不是还应付款医疗补助金的法律风险。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还应发放不少于六个月薪的医疗补助费。患大病和不治之症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症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公司理应付款不少于六个月薪的医疗补助费;对患大病或不治之症的,还应适量提升医疗补助费。”不难看出,余先生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该企业付款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午报新闻记者 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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