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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旷职原因就在 单位解除合同失效

2022-09-16 15:36

由来: 山东省工人报

王某生病期内连续旷工,企业不知其病况解除其劳动合同书。近日,法院判决书王某因生病旷职属正规依据,企业开除个人行为失效。

王某于2006年5月到济南市某公交集团工作中,成为了一名公交车驾驶员。

2009年9月21日,王某没到单位上班。9月22日,公交集团派兵向王某送到了文化教育通知单,限王某于9月24日到单位签到,逾期不签到,则按照旷工处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令公交集团不解的是,王某查收了文化教育通知单,但期满并未工作。同一年9月29日,征求单位工会批准后,公交集团根据旷工处理要求,进行了解除劳动关系确定,并且于11月2日向王某送到。2009年12月29日,王某向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仲裁,规定公交集团撤消解除劳动关系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不发薪水。仲裁庭觉得,公交集团依据旷工处理要求,消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书,程序合法,原因就在。王某对裁定不服气,向历下区法院诉讼。

人民法院查清,王某2009年8月29日在济南某中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忧郁症,医生的建议歇息1月,后复医治,不见好转。依家属申请办理,法院在王某经鉴定机构为精神分裂症的前提下做出判决,宣布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集团在不知道王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前提下,以王某旷职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过错责任。过后证实王某并不是无正当理由旷职,反而是精神类疾病而致。因而,公交集团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策理应撤消,彼此恢复劳动关系。王某规定公交集团付款2009年10月至裁定之日薪水,人民法院只适用其诊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公交集团制订的旷工处理要求,经职工监事探讨根据,同时向员工展开了传递;该要求注明,员工连续旷工3天左右,即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举动,企业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旷工处理要求的确立程序流程及信息均符合规定。但旷职分无正当理由旷工与有正规依据旷职二种。员工患重大疾病应急住院治疗,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没法休假,遭到洪涝灾害等不可抗拒没法工作,都属于有任何理由的旷职,不可以违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论。本案,王某身患精神类疾病,其旷职应归属于有正规依据旷职,所以法院判决书消除劳动合同无效。(吴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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