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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假病假条 老总知道后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
2022-09-16 15:36
由来: 中工网——《劳动午报》
工作两年后,公司才与员工补签合同,员工一气之下,开张假病假条不工作,老总知道后与其说终止合同。如今,员工能不能以企业曾和他补签合同为理由,投诉公司违法终止合同呢?
开假病假条被解除合同
昨日,某国企职工王先生拨打本报,2005年他进到这家公司工作中,2007年市劳动局到单位检查发觉王先生没有劳动合同。恼羞成怒,领导干部让王先生补签了一份2005年至2007年的劳动合同书,并对他说,假如不补签就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马上签了字。之后,企业又和他签了一份至2011年2月份到期合同书。
由于对领导的处理方式不满意,王先生弄了张假病假条,从2010年8月逐渐假期不工作。2010年12月底,假假条事情被领导知道后,企业和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书,王先生却认为领导干部有误在前,公司不可和他终止合同。
补合同书与被辞退不相干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签署劳动合同,未另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创建。
对于此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严小龙表明,这两件事性质不一样,从未有过关系。最先,企业过后补签合同,企业存有过失。如果当初王先生提出诉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薪水”,企业需要承担付款双倍工资处罚。
如今诉讼期已过了一年,假如补签合同日周期是2005年,存在一定质证难度系数。即便证实公司倒签订合同存有过失,公司也只担负他应该有的惩罚,和王先生被终止合同没关系。
次之,员工开假病假条无故旷工,这也是员工的过失,应当承担单位的对应惩罚。这也是2件事,彼此过失不可以搅在一起,不要因为公司倒签合同起诉单位解除合同属违法,不会有逻辑关系。
除此之外,北京隆平法律事务所马颖秋侓师补充道,劳动合同书能够补签,可是造成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王先生开假病假条无故旷工,企业能以企业的管理制度为理由和他终止合同,可是,假如企业并没有关旷职就辞退制度,王先生能够以此为由规定企业撤消对她终止合同。(午报新闻记者 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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