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有明确规定 自定标准违反规定
2022-09-16 15:37
崔某于2002年2月到寿光某实业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中,2008年11月患病手术治疗,需涵养3月。崔某按公司规定依法履行请假手续,但公司未派发病假工资。在今年的3月,崔某工作后要求公司付款病假工资,彼此产生争执,崔某诉至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在审理时,企业表明,崔某病事假期内未出勤率,不提供工作,规定支付工资属无理取闹。但是考虑到崔某经济困难,公司研究后决定发送给崔某生活费用,每个月为235块的低保政策。 仲裁院强调,依规享有病假工资是职工的基本上利益,创建此项规章制度凸显出国家对于员工的关爱保护和。早就在立国之时,1951年政务院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劳社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病假工资难题就专门作出了要求。1995年劳社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进一步要求:“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过程中,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款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80%。”1995年山东劳动厅分享劳社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工作的通知第1条也要求:“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限内,停产诊疗总计不得超过180天,由企业发送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总计超出180天,发送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建立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对病假工资再度予以明确标准,在其中第26条的规定:“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期里的,公司理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付款病假工资或是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是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80%.”崔某在企业工作已经7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与3个月左右24个月医疗期:具体参加工作时间10年以内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内的为3三个月;5年以上为6月。”崔某可享有6个月医疗期。崔某的病事假证据确凿,并按照企业要求履行了相对应办理手续,且医疗期也未超过要求,理当按国家规定享有病假工资工资待遇。企业自由选择的病假期内生活费标准显著稍低,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失效。经数次协商,企业允许按最低工资规定的80%即每个月496元(620元×80%)标准的付款崔某病假工资。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