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病事假期内被辞退 提起诉讼企业领取病假工资
2022-09-19 16:10
女职工李某在病事假期内遭企业退工,经劳动仲裁后不服气,将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今日对这宗劳务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撤消用人单位所作出的退工确定,需要支付张某的病假工资3446元。李某于2003年8月起进到上海某配货公司工作中。彼此续期过一份限期自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同一年3月29日起,李某因生病至医院看病医治,并相继将病事假医疗证明交到企业。5月11日,企业以终止合同为理由向李某传出退工证实。5月23日,李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公司撤销退工单,修复彼此劳务关系,需要支付病假工资。该监察委员会做出裁定:企业应付给李某病假工资281.86元;对张某的别的要求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由当事人各担负150元。李某不服气法院裁判,诉至人民法院规定处理。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生病或是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里的,用人公司不可劳动合同解除,而应该将合同书顺延至这种情况完毕。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至2005年3月31日到期,但李某自2005年3月29日原因生病医治尚在医疗期限内,故彼此之间的劳动合同书理应顺延至李某医疗期完毕。李某在今年8月19日医治,然后由医师出具了歇息一周的医疗证明后,未在再次医治,可以看作李某病症已治愈,其医疗期应当同一年9月2日完毕。该企业在李某诊疗期限内做出退工确定停止彼此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欠缺法律规定,应予以撤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消用人单位所作出的退工确定,彼此劳动合同书顺延至2005年9月2日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张某的病假工资3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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