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事假6个月以上期内是不是算入本公司参加工作时间
2022-09-19 16:14
问:我单位要与一位长期性病休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要求: “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诊疗期内,在六个月之内者,得持续作本企业工龄测算;超出六个月痊愈后,仍回原公司工作人员,除超出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左右本企业工龄,应分类汇总。” 请问一下:我单位在与其说终止合同时,并对超出病休6个月的时间也,是不是划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 答:原国家政务院在1951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许多条文在和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不矛盾的情况之下,依然具有法律效应。可是, 《条例》的修正草案,因为没有宣布被施行过,只不过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形下做为管理方法或案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修正草案中对病事假超出6个月不计算为本公司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在许多企业被贯彻落实。可是,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制的落实,工作年限与本公司工作年限早已给予区别,而参加工作时间又和劳动合同期限挂勾。1994原劳动人事部施行并执行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区段,独特情况下还可延长,而1995年开展的 《劳动法》又增强了对医疗期职工的维护,要求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公司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关系。上述两个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先的 《条例》修正草案内容展开了改动,即员工非因工生病病事假超出6个月的,只需还与单位存有劳务关系,就应该测算为本公司工作年限,也一般包括在社会补偿金计算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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