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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参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员工长病假期内如何认定缴费年限的复函

2022-09-19 16:14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函[2002]11号 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长病假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的请示》(苏劳社险[2002]17号)函复,经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与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以前,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能够测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也,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员工长期病假六个月之上的时间也,按照规定不可测算持续施工期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与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以后,在长病假期内凡终断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也,不可测算缴费年限;长病假期内单位及员工仍按照规定交养老保险费的,能够测算缴费年限,并可以和参与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分类汇总。涉及到连续工龄计算,仍按人力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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